本局受理对本辖区所属13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对本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向市政府法制办或省人社厅申请复议。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3、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6、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的劳动争议。
2、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
3、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
4、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方法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四、有下列情形,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五、处理时限
从受理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起60日内应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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