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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公务员、事业单位提高退休费比例
发表时间:2014-10-23 00:00

  受理范围:全市人事管理权限内的机关、事业单位。

  项目依据:山西省教委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印发《关于教龄满三十年以上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增发退休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教人字〔1991〕115号)、山西省人事局劳动局《关于退休干部、工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审批原则的通知》(晋人工字〔81〕第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国办发〔1982〕36号)、山西省人事局《关于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复员转业军人退休时可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复函》(〔89〕晋人老函字第9号)、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局《关于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退休待遇的暂行规定》(晋人老字〔1991〕43号)、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获“山西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人员退休待遇的暂行规定》(晋人老字〔1991〕4号)。

  办理程序:主管部门申报──受理审核材料──科长审核──分管局长审批──领取审批表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一次性告知材料:

  1、退休工资审批表;

  2、符合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的资料原件。

  承办科室:工资福利科

  办公地点:河东东街248号市委人大楼4层419房间

  咨询电话:0359-266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