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智能问答 长者模式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专题>市人社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权力运行(双公示)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发表时间:2019-03-21 10:28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革行政执法方式、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工作,包括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建立维护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参加政府(人社系统)统一组织的随机抽查工作、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工作,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开。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公开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根据上级安排或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检查任务,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在网站公开后实施。

  第七条 不得违反高效便民、职权法定原则,以调研、走访、了解情况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

  第八条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本细则附件,经公开后实施。

  第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或工作需要,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公开后,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抽查对象

  第十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抽查对象主要包括本级辖区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社会保险协议机构、劳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同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投资运营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抽查对象名录,在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网(www.shanxicredit.gov.cn)上进行公开。

  第四章 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符合行政执法的相关规定,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编在岗,经考核取得执法证件的全部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勤人员、协管人员、承担辅助工作人员,不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不参加随机抽查,应配合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承担网格监管职责人员,不参与对本监管网格的随机抽取,为网格内检查对象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办责任。协办执法检查人员,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网格监管人员,每3年调整1次。监管网格的调整,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并在网站及办公场所,予以公开。

  第五章 随机抽查方式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完成下年度检查计划的申报、批准工作,并完成下年度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随机抽查工作及社会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根据检查对象、抽查事项、监管对象守法诚信情况、本地区劳动保障违法情况等,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九条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避免恶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书面材料审查确定以下抽检频次。

  对检查对象中的用人单位:信用A级的每3年至少检查1次、信用B级的每1年至少检查1次、信用C级的每年检查4次。

  对检查对象中的经营性机构、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协议机构、社会保险费投资运营机构、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劳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每年至少1次,3年内有违法记录的每年2次以上。

  对检查对象中的自然人:养老保险金人员抽检20%、医疗保险住院人员抽检10%、领取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人员抽检25%。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前,仍按原监管途径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为杜绝执法扰民,控制检查频次,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书面材料审查采用统一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不再针对随机事项清单,分别抽取检查对象。

  对抽查确定的检查对象,检查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抽查事项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专项检查在检查计划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随机抽查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抽取比例为专项检查范围内,全部用人单位数的2%左右。

  第二十二条 日常巡查由网格监管人员负责,不进行随机抽取。城区范围内日常巡查检查比例为网格内用人单位数的5%左右,农村地区日常巡查检查比例为: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每年2次;其余检查对象每年25%。

  第二十三条 案件专查由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主办、协办检查人员,不进行随机抽查。

  案件专查检查对象1年内未进行书面材料审查的,在案件专查中,一并开展书面材料审查检查,检查内容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四条 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指定执法检查人员。

  第六章 执法检查

  第二十五条 书面材料审查,应通过检查对象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预留的联系方式、电子邮箱进行通知;上述方式无法联系,或经通知15个工作日内未履行通知要求的,检查人员应至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登记的地址,送达书面通知;登记地址变更、错误等,无法送达书面通知的,将其异常记录至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网,不再进行立案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检查、日常巡查,应至检查对象生产、办公现场,实地了解生产经营情况,不得以书面材料审查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检查中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进一步立案处理处罚的,按照《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不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其他部门。

  第七章 结果公开

  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形成总结报告。在报告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通过执法检查工作,发现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以及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布,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三十条 网格监管人员应将执法检查信息,及时录入监管对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变更监管对象信用等级。

  第三十一条 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应将经批准公开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录入全国信用共享平台和黑名单,让违法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三十二条 对涉及检查对象隐私、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应在信息公开中,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随机抽查、检查所需的人员、装备、经费、车辆等,应在检查计划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未及时通过资格考试,经培训后仍未取得执法资格证的,应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辞退。

  第三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因自身原因,未完成年度检查计划的,确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辞退。

  第三十六条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前,仍按原监管途径开展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对外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