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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我市新建建筑必须配套太阳能热水系统
来源:运城日报 发表时间:2018-06-14 11:33

      6月13日,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获悉,自7月1日起,我市城镇新建(已设计太阳能建筑一体化)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高层居住建筑的逆12层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医院、学校、洗浴场所等公共建筑强制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同时要求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提交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为加强太阳能光热系统建筑应用管理,推进太阳能光热系统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我市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进太阳能光热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进太阳能光热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的通知》要求,凡在我市使用的太阳能技术和产品必须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未进行登记的产品,不得在施工中使用。鼓励农村建设太阳能浴室,解决农村居民集中洗浴问题。

      按照要求,设计单位应结合工程具体特点,进行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将太阳能光热系统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设计同时进行,要预设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的位置和管道等构件,做到太阳能设施与建筑立面整齐美观、协调有序。建筑设计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民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将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预算,确保结构合理,安装维修方便,使用安全。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的项目进行验收时,应将太阳能光热系统应用作为验收内容。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品质状况表中应包括太阳能光热系统的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的不予综合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要同步进行太阳能光热系统施工安装质量检査和验收,对擅自取消太阳能光热系统或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不合格、应付验收等行为的不予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证书》、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此外,对具备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条件的既有建筑,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由业主委员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将安装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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