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运城市实际,决定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违规取用地下水(含地热水)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范围
本次违规取用地下水(含地热水)集中整治范围为运城市中心城区,具体为盐湖区8个办事处(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姚孟、安邑、大渠)行政辖区及运城开发区和盐湖高新区辖区。
二、集中整治内容
(一)未取得取水许可非法取水(含地热水)。
(二)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
(三)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如超许可取水、超计划用水、转供水(包括农业灌溉机井转供生活、生产;基建工程私自打井,或基建工程建成后排水井私自留存转供生活、生产)。
(四)未安装计量设施或已安装计量设施但运行不正常。
(五)有自备井虽不使用但封停方式达不到规范要求。
三、整治方式及时间
采取自行申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通告之日起,存在以上违规取用水(含地热水)的,应主动申报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11月30日前在水行政部门监督下自行拆除取水设施并封闭自备水井。
(二)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申报并整治的,瞒报、知情不报的,在整治行动中一经发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存在不当得利或非法获利等严重侵害侵占公共利益等犯罪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三)整治时限自通告之日至2025年3月15日。
四、整治要求
(一)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对在执法过程中拒不配合的、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或者阻挠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监督举报非法取用水行为的义务,相关部门将依法保护举报人信息安全。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0359-8660532
0359-8605001
0359-8658110
监督受理地址:运城市水务局(人民南路69号)
盐湖区水务局(解放北路1396号)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