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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7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9-20 11:07

尊敬的李钊代表:

    您好,您代表团提出的《关于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程序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关于退社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仅合作社成员退社不需要召开大会决议,即不需要全体成员签名。但是退社同时涉及到出资总额的变动,还需办理出资总额变更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出资总额变动属于变更登记,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需要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全体成员签名、盖章)、修改章程的决议(参会人数需达到三分之二)等材料。

    二、积极向省市场监管局建议简化合作社成员退社提交材料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合作社成员“退社难”的问题,我局已经以书面形式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我市人大代表团及基层群众的呼声,建议对仅合作社成员退社备案例为单项事项,提交材料仅限于退社成员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简化合作社成员退社流程,期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时予以采纳,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社员退出。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问题

    按照省市场监管局 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晋市监2021205),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简易注销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简易注销,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上发布注销公告,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在2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

    四、因合作社成员死亡如何办理“退社”、“合作社注销”

    因合作社成员死亡的,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提交材料规范》对公司股东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继承的相关规范,“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除提交经公证材料的方式外,也可以提交1、死亡证明材料;2、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财产权分配的协议;3、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由确定的继承人在退社或者注销相关材料上签字,办理退社或者注销。

    五、实名验证问题

   《建议》中提到的“验身识别”,即实名验证,近年来,农村骗取他人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农民的切身利益造成很大伤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名认证登记制度的决策部署,切实保护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骗取登记违法行为,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设完成全国企业登记管理实名验证系统,2019年4月28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的通知》(晋市监注册〔2019〕121号),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起联网全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在全省全面推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所以,进行登记注册实名验证是法律法规要求,也是遏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登记行为的手段。

    对于《建议》提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退社时每位成员都要到工商局验身识别,是个别县登记机关基于合作社在办理变更、备案、注销时,成员签名存在代签、与原登记档案签名不一致的情形,真伪难辨,为防止冒名代签产生各种纠纷所采取的办法。按照实名验证通知要求,设立时全体人员需实名验证,退社时没有强制要求,目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主体实名验证规范指引(试行)》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该指引对登记(备案)的每一事项都明确了需认证人员,合作社退社仅需退社成员、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实名验证,待文件正式印发后,我局将组织全市登记人员认真学习,加强业务培训,严格落实总局要求。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市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负 人:王云霞

    承 人:王云霞

    联系电话:13133199991

 

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