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郭红玲代表:
您好,您代表团提出的《关于简化流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加良性发展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社员加入难,加入程序太复杂的问题
《建议》提出,合作社吸纳新社员的加入,需要全体老社员(必须是户主本人)的三分之二签字、刷脸通过,且必须在一个星期通过,实际执行困难。
关于新社员入社签字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要求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之规定,合作社吸纳新社员的加入需经成员大会通过。
同时吸纳新社员入社,会导致合作社出资总额的变更,涉及章程修改,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2项,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章程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修改章程需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建议》提出的全体老社员的三分之二签字是法律法规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明确要求。关于签名必须为户主本人的说法不对,应为入社的成员本人,经与平陆县登记注册股联系,合作社登记(备案)时没有要求社员必须是户主本人签字,依法要求入社社员本人签字。如有不合理要求,我局将加强对各县登记人员业务指导,坚决纠正。
关于刷脸通过问题,即实名验证,2019年4月28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的通知》(晋市监注册〔2019〕121号),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起联网全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在全省全面推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所以,进行登记注册实名验证是法律法规要求,也是遏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登记行为的手段。对于提出的合作社吸纳新社员的加入需要全体老社员刷脸,是个别县登记机关基于合作社成员退社备案、变更登记时,成员签名存在代签、与原登记档案签名不一致的情形,真伪难辨,为防止冒名代签产生各种纠纷所采取的措施。按照实名验证通知要求,设立时全体人员需实名验证,退社时没有强制要求,合作社退社仅需退社成员、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实名验证。
二、老社员退社难,退社流程太繁琐的问题
《建议》中(1)关于退社签字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仅合作社成员退社不需要召开大会决议,即不需要全体成员签字。但是退社同时涉及到出资总额的变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出资总额变动属于变更登记,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需要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全体成员签名、盖章)、修改章程的决议(参会人数需达到三分之二)等材料。
《建议》提出退社流程执行难的问题,我局已经以书面形式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我市人大代表团及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对仅合作社成员退社备案例为单项事项,提交材料仅限于退社成员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简化合作社成员退社流程,期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时予以采纳,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社员退出。
《建议》中(2)关于因成员死亡退社的问题,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提交材料规范》对公司股东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继承的相关规范,“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除提交经公证材料的方式外,也可以提交1、死亡证明材料;2、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财产权分配的协议;3、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由确定的继承人在退社相关材料上签字,办理退社。
三、合作社修改、完善经营范围的流程过于繁琐的问题
合作社变更经营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属于涉及章程修改的事项,需要提交修改章程的决议,故需要提交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会签名的大会决议。
关于《建议》中提出的“由于发展方向和市场的需求,需要适当的调整和完善经营范围。但由于条例要求的严格,一直不能进行调整”的问题,《合作社法》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调整时只能选择与以上四项相适应的经营范围。
关于您提出的“简化完善合作社相关审批程序,有合作社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签字提交书面申请决定成员入社、退社、修改经营范围等事项,提高审批效率”的建议,涉及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交材料规范的修改,不是市级层面能解决的,我们也积极向上反映。同时结合您提出的相关问题,我局已经梳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与实际登记中不好把握操作的问题,并已将相关修改建议报省市场监管局。
四、下一步举措
加强对基层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落实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的通知》,不得扩大实名认证范围。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多,实名认证过程复杂等问题,建议在变更前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及时督促其在手机上完成认证。同时,提升帮办代办服务。目前政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设有帮办代办点,对不会网上或手机操作的群众,可以就近寻求帮助,对行动不便的群众可以提供上门服务。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市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负责人:王云霞
承办人:王云霞
联系电话:13133199991
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