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发改价管函〔2023〕91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
10月24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延续执行“煤改电”用电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3〕390号),明确将《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2-2023年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2〕420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2024年采暖期结束,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策精神,现就我市延续执行“煤改电”用电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比照省政策精神,《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2022-2023年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运发改价管发〔2022〕161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2024年采暖期结束。
二、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西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3〕166号),相应调整《电采暖用电输配电价表》(详见附件)。
三、新增农村地区“煤改电”区域集中供暖项目审核工作继续按照《运城市农村“煤改电”区域集中供暖项目审核工作方案》(运发改价管函〔2022〕109号)执行,各县(市、区)预审、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1月10日。
四、2022-2023年经审核认定的农村地区“煤改电”区域集中供暖项目,实际供暖户数重新审定,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现场审核后,务必于11月15日前上报相关收费票据。
五、“煤改电”电价政策事关重大,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用户准确理解相关政策。2023-2024年采暖期结束后,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对“煤改电”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报告及相关数据情况于4月底之前书面报我委。
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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