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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04号
发布时间:2023-01-13 12:31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04号

  山西柏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MA0LCH1E9F

  地  址:运城市盐湖区安邑街道湾子村东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衣鹏霞

  我局于2022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运城市盐湖区安邑街道湾子村东100米处(原湾子村废弃砖瓦窑上),建成一条年产5万吨的水稳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2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查示意图、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2〕010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