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智能问答 长者模式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双公示>双公示内容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2〕01071号
发表时间:2022-12-15 09:39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2〕01071号

  夏县鑫兴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8MA0GU3KE5K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夏县水头镇兴南村西1000米

  投资人:周国荣

  我局于2022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东南侧约100吨原料(粘土)露天堆放,未入原料库(已满),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1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图,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整改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2〕010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经我局2022年12月5日会议研究,鉴于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存在,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条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

  2.责令你单位加强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