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环罚字〔2022〕0107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武杨:
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9907******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安邑柳家巷15号
2022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西同誉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执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正在使用车辆牌号为4-08AK0148的叉车进行施工,执法人员委托山西冠标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测,三次烟度测量值为1.70m-1、1.85m-1、1.84m-1,平均值为1.80m-1,该工地位于运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执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三类排放标准(Pmax≥37,排放限值0.50m-1),8.763m-1>0.50m-1。其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2022年11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检验检测结构资质认定证书、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运政通〔2022〕2号)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1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2〕0103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经我局2022年12月5日会议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责令你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