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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2〕01070号
发表时间:2022-12-12 17:51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2〕01070号

  解刚:

  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9304******

  地址:山西省夏县裴介镇裴介村第四组2区40号

  2022年10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运城市盐湖区干河治理工程04标段工地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行为人正在使用车辆牌号为2-408F2018的国二排放阶段轮式装载机进行转运作业,执法人员委托山西冠标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测,三次检测结果烟度测量值为:2.41m-1、2.48m-1、2.49m-1,平均值为2.46m-1,限值为0.50m-1,其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涉嫌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2022年10月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检验报告和检验检测结构资质认定证书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1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2〕0103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经我局2022年11月25日会议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责令你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