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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操作规范-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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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
  • 05-19
  •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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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操作规范

2022

  住房公积金, 是指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 互助性、 强制性的住房储金。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参照《运城市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一、账户设立

  柜台办理:新设立的单位依法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 由专管员持身份证原件、《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申请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开户汇缴清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到公积金缴存地窗口办理单位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

  单位网厅办理:新开办企业通过山西省市场监管局新建的企业开办平台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登录 ”运城公积金网厅(单位版)” 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缴存。

  二、 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分)+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分)。

  三、 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应以职工本人上 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照职工本人上 一年度1至12月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 一年度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运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 一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于每年7月份核定一 次, 提供《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比例审批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 汇缴清册)》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 缴存比例

  运城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 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不得高于12%。 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五、汇缴

  单位应当按时逐月、 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任何单位不得无故跨月缴交, 不得按季度、 半年或整年冤交。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无人员变动的单位可直接办理汇缴;有人员变动的单位提供《运城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汇缴。

  六、补缴

  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 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

  2.单位少缴、 逾期缴存、 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办理补缴需提供补缴情况说明、 补缴证明材料、《运城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纸质版和电子版) 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个人自愿缴存

  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开户资料:

  1.  身份证;

  2.本辖区户口簿或有效居民身份证明;

  3.个人征信报告;

  4. 《运城市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扣划委托书》。

  八、 网上缴存

  缴存单位可通过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使用协议、开通数字证书(密钥)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 缴存单位可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包括: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封存、 启封、 转移、 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变更等业务。

  九、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 可申请低于设区城市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的资料:

  1.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文件。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一年。 缓缴期间, 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期满后仍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 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待经济效益好转后, 应按规定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十、转移

  1. 同城转移:运城市所辖区域内之间的转移。

  2. 异地转移:运城市所辖区域与外省市之间的转移。

  (1)职工与本市缴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外省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2)职工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外省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并在公积金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为封存状态的,可向外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外省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在公积金中心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不得办理该业务。

  十一、注销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需提供的资料:

  1. 《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加盖公章;

  2.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 信息变更

  1.  单位信息变更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 若单位名称、 性质、 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动时, 自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信息变更应提供的资料:《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出具的相关文件或变更证明。

  2.个人信息变更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职工, 若名字、身份证号码与公积金中心登记不一致时,需办理变更手续。

  个人信息变更应提供的资料:《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年度结息、对账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单位应于每年7月份到缴存地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领取结息对账单(电子版), 如对账单上的单位名称、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缴存余额等缴存信息有异议的, 缴存单位应在拿到结息单30日内办理核实更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