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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疫情期间微信办公,这些情况要问责
发表时间:2022-04-22 16:30

  虽然工作中,微信办公确实可以为工作带来一些便利,但使用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逐年递增。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出现疫情办公的情况比较普遍,相关人士已经受到纪委监委的问责处理,教训非常惨痛。因此,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微信办公,因工作需要组建的工作群,交流内容应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禁止涉密人员使用微信办公。

  1.微信群泄露疫情防控交办单信息被问责

  案例:湖南某某市峒河街道计育组干部向某某在防疫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2020年1月31日,向某某违反工作纪律,用手机将《某某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内容拍照并将其发送至其亲属微信群,其亲戚又将交办单照片在微信上转发给他人,致使《某某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照片在微信上肆意传播,造成信息泄露,引起不良影响。2月2日,向某某受到警告处分。

  2.微信群、QQ工作群泄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

  案例:广西某某县疾控中心办公室主任熊某某、工作人员区俊某某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问题。2020年1月26日,熊某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有关工作材料通过QQ发送到本单位QQ工作群。区某某发现这一信息后,随即将原文转发到其个人微信群,并被其他群内成员转发扩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2月3日,南丹县监委决定对熊某某、区某某进行立案调查。

  3.微信群发布未经核定、内容涉密的调查报告被问责

  案例:广西某某区疾控中心4名工作人员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2020年2月3日,某某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叶某某将一份未经核定、内容涉及保密的调查报告上传至该中心的微信工作群。之后,该中心工作人员曾某某、潘某某、刘某3人私自将该调查报告转发,其中曾某某将该调查报告转发至其家族微信群,其亲属再次进行转发,导致该调查报告被迅速在网络上转发传播,给某某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被动和不良社会影响。2月5日,柳江区监委给予叶某某、曾某某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潘某某、刘某诫勉处理;并对该中心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

  4.微信群发布泄露涉疫情人员隐私被问责

  案例:广西某某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负责人陈某某工作失职失责、检验员宋某某泄露涉疫情人员隐私问题。2020年2月1日,该科室检验员宋某某(聘用人员)利用检验科细菌室电脑查询到该院感染性疾病科收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患者住院病历,拍摄图片发送到其家人微信群,群内成员先后将病例信息转发到其他微信群,导致涉疫情人员信息在县域内多个微信群传播,泄露涉疫情人员的个人隐私,对涉疫情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给全县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负责人陈某某对其科室的职工疏于管理,工作失职失责,应负领导责任。2月3日,某某县纪委监委对陈某某予以立案审查。

  5.微信群泄露疫情排查信息被问责

  案例:某某县民政局局长杜某泄露疫情排查信息问题。2020年1月31日晚,杜某擅自将一份包含湖北返贺(三县两区)人员、过贺人员信息的文件向其家庭和同学等4个微信群转发,造成疫情排查信息泄露。2月6日,某某县纪委对杜某进行诫勉谈话。

  6.微信群发布文件(讨论稿)被问责

  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部长范某某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2020年2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下发后,银川市政府拟恢复部分公交线路运行。在参与讨论过程中,范某某在未经上级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关于恢复部分公交线路的通告(讨论稿)》发布至公司微信群,致使公司部分职工在朋友圈进行了转发,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党委给予范某某免职处理,银川市纪委监委在全市进行了通报。

  7.微信群误发信息过失泄密被问责

  案例:2020年2月1日,根据公安部门《关于泄露信息的核查通报》,内蒙古某某市纪委监委会同区纪委监委成立联合核查组,对街道相关负责人涉嫌泄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工作信息问题进行核实。经核查,街道1名负责人在开车巡查该区一村卡点过程中,看到了区卫健委通过微信向区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群中发送的《关于做好与朱某某密接人员排查的函》后,想把此函通过微信转发给街道主要负责人,因当时正在开车,由于点击错误,误把该函通过微信转发到朋友群中,发现后及时将转发的文件撤回,但误发行为的发生仍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2月3日,区防控工作指挥部对其过失泄密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由区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8.微信群发不实信息被问责

  案例:2020年1月24日,湖北省某某市纪委监察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花桥镇柏树林村项某某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的通报》。1月22日20点17分,湖北省某某市花桥镇柏树林村党支部委员、副主任项某某将自己道听途说的内容为“花桥现已发生一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送到武汉,某某市人民医院没有接收”的不实信息,以编辑短讯的形式发送到自己为群主的该村项某小组微信群上(微信成员81人)。随后,该信息广泛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1月23日,花桥镇纪委迅速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党纪立案,并移交花桥派出所予以处理。某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花)行罚决字(2020)326号)对其给予行政处罚。1月23日晚上,报某某市纪委同意,花桥镇纪委给予项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微信群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被问责

  案例:2020年1月29日21时19分,广西壮族自治区罗播林业站职工覃某某利用其手机编造了“明天全桂平超市关门,隔离地点在功德山庄”、“疑似病例和武汉地区的人员1200人全部隔离在功德山庄”两条虚假疫情信息,并散布到“务林员”微信群(共138人)。当日21时20分,某某市社坡林业站副站长吴某某将“务林员”群上覃某某编造的两条信息转发到 “艺术与哲学玉兰堂”微信群(共71人)及“社坡核算中心报账群”(共27人)。1月30日,某某市公安机关依法对覃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吴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延伸阅读:

  疫情期间保密防范工作“七不”

  一是居家办公不碰密。严禁将涉密文件、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带回家中,严禁在家中谈论涉密信息,不得随意扩大涉密信息知悉范围;

  二是网上办公不谈密。严禁在远程办公、移动办公、视频会议中谈论涉密信息及内部敏感信息;

  三是使用手机不拍密。严禁使用手机拍摄、存储、传输涉密信息及内部敏感信息;

  四是公共网络不传密。严禁通过互联网邮箱、即时聊天工具(微信、QQ等)方式传输明确标注密级的文件、明确标注不予公开的文件、领导指示批示、工作群中有关部署安排的聊天记录、疫情防控中履行工作职能所获取的患者个人信息、流调信息等涉及公众隐私的文件;

  五是文件管理不泄密。加强涉密文件收发、传阅、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的全过程管理,涉密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阅办,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出办公区域,严禁在非办公场所打印、复制、扫描涉密文件资料;

  六是信息发布不涉密。遵循“谁办公,谁审查”的原则,严格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互联网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外网OA办公系统,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严禁违规发布涉密信息;

  七是场所消毒不失密。进行日常消毒时,要做好非涉密人员的监管工作,严防失泄密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