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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悔之晚矣!盗窃15元,获刑3个月
发表时间:2022-03-11 16:45

  “法官,我就想知道,

  我才偷了15块钱也会被判刑吗?”

  法庭上的犯罪嫌疑人刘某露出悔意

  但却悔之晚矣

  时间回到去年年底······

  2021年12月某日上午,刘某翻墙进入同村一妇女家中,窃得仲某现金15元。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2021年9月,刘某曾采取同样方式,先后3次进入仲某家中盗窃,并于2021年11月9日被赣榆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仅时隔一个月,刘某故技重施,再次盗窃,盗窃方式、地点、被害人均与此前一致,在侦查人员的追问下,刘某竟给出“奇葩理由”:因经过上次盗窃,对进入仲某家轻车熟路,比较容易得手。

  本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有前科,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遂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责令刘某退赔被害人仲某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虽然盗窃数额不大,但其入户盗窃,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

  法官提醒:

  勿以恶小而为之

  赚钱没有捷径

  唯有实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