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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政策解读
来源:运城日报 编辑:赵迪 发表时间:2021-12-15 07:17

  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是省委、市委确定的“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点项目。全市坚持以“人民至上”的理念,把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中“房屋办证难”的实际问题作为切入点,凝聚各方合力,谋群众之所想,解群众之所急,综合施策,多管齐下,确保了清零行动健康有序开展。

  为尽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市清零行动办公室对各环节存在的问题逐个分析、逐一解惑。现就清零行动政策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

  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即到2022年底,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上证件齐全、产权清晰、已缴清各种税费的房屋要全部完成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确权颁证清零。

  二、哪些房屋属于本次清零行动范围?

  一是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上符合城乡规划且可予保留的住房和办公、经营、生产性用房。二是2016年12月31日后建成并投入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上证件齐全、产权清晰、已缴清各种税费的房屋。

  三、哪些房屋不纳入本次清零行动范围?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城中村范围原宅基地上的房屋;(二)耕地、林地等非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三)权属不清或存在权属纠纷的房屋。已经纳入清零行动范围的,存在以下情况经研究后可以予以剔除:一是违反规划要予以拆除的、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存在质量隐患的或政府公告列入征收或拆迁范围的房屋;二是购房人或转移过程中相关权利人税费未缴清的房屋、住户个人原因导致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三是对于尚未达到销售合同中向购房群众承诺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限的房屋。

  四、本次清零行动的处置方式是怎样的?

  以2016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依据已出台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项政策,分门别类处理。对于2016年12月31日后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严格适用现行法律政策。对于已达到或者超过销售合同中承诺的办证时限的,由相关部门会同法院,通过“督促一批、打击一批、震慑一批”的方式解决。

  五、清零行动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清零行动从2021年6月开始,到2022年12月底结束。

  六、如何开展清零行动?

  各地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房屋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再由各地清零行动协调机制工作小组办公室分批次确定纳入范围的项目清单,统一部署,逐次解决。

  七、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开展不动产登记时,怎么处理?

  具备权属来源文件、符合规划材料和房屋已经竣工材料等基础登记条件的,可先行为群众办理登记。对于建设单位,同步追究违法违规问题,同步依法完善项目行政审批和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等其他专项手续,同步追缴土地出让金及税费。

  八、房屋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怎么办?

  2016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入住的,住建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项目,对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出具工程质量认定意见;住建部门未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由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并由住建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九、没有消防验收手续,能否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依法依规、守住底线”的原则,对于不能取得消防认定意见的项目,不属于本次清零行动范围。对于能够取得消防认定意见的,可以根据清零行动协调机制工作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处理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没有人防验收手续,能否办理不动产登记?

  可根据清零行动协调机制工作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处理意见,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步完善人防手续,完成人防专项竣工验收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

  十一、如何查询自己所在小区办理进度?

  登录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然后进入山西省房屋产权颁证“清零行动”信息公开发布系统-办理进度查询。在平台搜索小区所属区市区、输入小区名称即可查询。

  十二、什么是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登记。例如,买卖、赠与、继承、共有物分割等等。

  已完成首次登记购房人可督促开发公司或建设单位配合办理也可委托开发公司建设单位或社区集中(批量)到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转移登记。(注意:运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周六周日全天不休息正常办理)

  十三、办理转移登记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1.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在登记窗口打印,现场领取)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材料,申请人自带)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申请人自带)

  契税完税证明(原件,申请人自带)

  首次登记权属证明(原件,向开发公司领取,申请人自带)

  2.集资房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由不动产中心统一提供)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本人提供。涉及委托办理的由单位提交委托材料)

  首次登记权属证明(原件,向单位领取,申请人自带)

  契税完税证明(原件,申请人自带)

  集资房单位出具的集资建房情况说明及集资房转移登记办证花名表(原件,向单位领取,申请人自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