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运城市人民政府出台了《运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单位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市储备粮管理能力,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稳定,起草了《运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三、制定过程
1、成立《办法》修订领导组,结合近年来全市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科学分析,保证《办法》的科学严谨。
2、完成了《办法》的初稿,征求采纳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3、准备相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公平竞争性审查工作,确保办法合法合规、公平公正;
4、经市政府办公室把关指导,以政府办名义印发。
四、名词解释
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五、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运城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监督等相关管理活动。
(二)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调控顺畅、安全有效。
内容框架
《办法》共有七章三十五条,约4200字。
第一章 总则,共七条,主要阐明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责任单位和管理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和储存,共九条,主要规范计划下达流程,储存、轮换具体要求及需要遵守的规定等;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共四条,主要明确市级储备粮动用的条件、流程及实施单位;
第四章 资金管理,共四条,主要规范了储备粮资金标准确定、管理和轮换费用拨付方式、贷款利息及损耗结算方法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共四条,主要明确了检查的内容、事项和具体实施单位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五条,主要是对储备粮承储企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的事项和严禁触碰的红线做了详细规定,强化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共一条,确认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四)重点内容
1、市级储备粮的计划下达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农发行运城分行,根据省下达的储备粮总量计划、本市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市级储备粮总量计划(品种以小麦等口粮及其成品粮为主,原则上不低于储备规模的70%),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市级储备粮按照规定实行均衡轮换。
承储单位应当结合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和入库生产年限,逐级提出轮换计划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实施。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和食品安全指标。
3、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动用情形:
(1)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3)市人民政府认为的其他情形。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市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补足动用的市级储备粮。
4、市级储备粮的资金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农发行运城分行建立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变化、企业管理方式、企业改组改制等情况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标准。
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每半年拨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