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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4-29 10:00

 运市住金函〔2020〕9号

 

各科室、管理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审计整改交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金字[2020]6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中的提取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取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条件。

  二、将“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修改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本通知自2020年4月30日起执行。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