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开展创新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开展创新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重要农畜产品稳产保供水平,构建完善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充分满足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风险保障需求,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财金〔2019〕125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保险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思路
2021至2022年在全市开展生猪期货价格保险、水果低温气象指数保险及小麦制种保险试点工作,探索适宜运城市实际、吸引力强的农业保险险种,进一步服务全市农业产业发展,完善市场化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 坚持自主自愿。
试点县(区)及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险机构等有关各方要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通过提高农户保险意识,增强保险机构服务能力,扩大试点险种覆盖面,努力实现农户愿保尽保。
(二) 鼓励探索创新。
试点推进过程中,鼓励保险机构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保险模式,多种渠道服务农业发展,合理规避道德风险。针对气象指数保险,有关保险机构可探索通过安装更密集的小型气象站(须经市级气象机构鉴定和备案)等措施, 提高温度测报的准确度,降低基差风险,为保险精准定损、理赔等工作打好基础。
三、试点方案
(一)基本内容。
1.试点险种。生猪期货价格保险、水果低温气象指数保险及小麦制种保险。
2.适用对象。生猪期货价格保险保障对象为育肥猪,水果低温气象指数保险保障对象为苹果、桃、葡萄,小麦制种保险保障对象为小麦制种。
3.试点区域及保额、费率指导意见。
保险品种 |
2021年试点 区域 |
2021年承保规模 (万头、万亩) |
保额 (元/头,元/亩) |
保费 费率 |
保费( 元/头, 元/亩) |
生猪期货价格保险 (二个月周期) |
临猗万荣闻喜 夏县新绛 |
5 |
视生猪市场行情协商确定 |
4.5-4.6% |
|
水果(苹果)低温气象指数保险 |
芮城平陆 |
3 |
1000 |
4% |
40 |
水果(桃)低温气象指数保险 |
平陆新绛 |
1 |
800 |
5% |
40 |
水果(葡萄)低温气象指数保险 |
盐湖稷山夏县 |
1 |
1000 |
4% |
40 |
小麦制种保险 |
盐湖新绛绛县 |
2 |
1000 |
7% |
70 |
(备注:生猪以每头猪100公斤的标准测算,保险合同约定保期2个月;水果理赔温度,以不同水果、同一水果不同发育期的受冻指标为理赔起点,实时气温以观测地段或最近自动气象台(站)的观测记录为依据。)
为进一步科学定价,充分调动参保主体积极性,提升保险机构服务质量,执行浮动费率定价办法:试点险种当年满期赔付率在60%以下(含),次年费率在现有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5%;当年满期赔付率在60%至80%之间,维持现有基准费率不变;当年满期赔付率在80%以上(含),次年费率在现有基准费率基础上上调5%。
试点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定保险条款和费率,并在征求当地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后,将保险条款和费率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保险责任及赔偿处理。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赔付义务,不惜赔、不拖赔。鼓励各试点县(区)探索建立损失核定委员会指导各险种定损理赔工作。生猪期货价格保险以双方约定的法定指数进行定损、理赔;水果低温气象指数保险以双方约定的法定指数,结合农业农村、气象、保险等部门鉴定意见的方式进行定损、理赔;小麦制种保险的受灾损失程度由农业农村、气象、保险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鉴定进行定损、理赔。
各类试点产品中直接决定理赔金额的损失程度、损失面积、收获期产量、收获期价格等关键数据获取方式由当地农业农村等部门与保险机构一并在与投保户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确定有关实测技术标准和数据来源渠道,确保理赔结果公平、公正、公开。具体保险责任如下:
生猪期货价格保险的保险责任涵盖养殖生猪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当期货市场结算价低于保险目标价格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水果低温气象指数保险的保险责任涵盖持续低温达到约定标准即触发保险(气象数据由市气象局提供),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小麦制种保险的保险责任涵盖主要的自然灾害、病虫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减产损失,且减产率达到20%(含)以上的,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5.政策衔接。生猪期货价格保险在中央政策性育肥猪保险基础上进行;参加水果低温气象指数保险的,不再享受省级政策性地方区域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参加小麦制种保险的,不再享受中央政策性小麦保险保费补贴。
6.试点期限。自2021年至2022年,试点期为两年。
(二)承保机构选择。
1.《山西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山西省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晋银保监办发〔2021〕62号)发布的保险机构。
2.在运城市有连续三年及以上开展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经验,且具备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经验的保险机构。
(三) 财政补贴政策。
试点险种保费均由市级财政补贴30%,试点所在县级财政补贴50%,农户或企业自缴20%。支持有条件试点县(区)对参保主体的自缴保费给予部分或全部减免。
(四) 补贴发放程序。
试点保险保费补贴发放采取逐级汇总审核的办法发放。具体步骤为:
1.试点乡(镇)政府对本地投保情况进行初核汇总,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各乡(镇)投保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3.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市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4.市级审核完成后,发布审核情况并同步下达补贴资金。
各试点险种汇总上报时间参照中央、省政策性保险上报时间。
(五)绩效评价运用。
各试点县(区)及有关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绩效评价常态化工作机制,市级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部署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试点区域、承保机构调整的重要依据。
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金〔2019〕53号)执行。
四、组织保障
(一) 强化组织领导。
为顺利推进创新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市级决定成立创新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统筹推进有关工作。各试点县(区)参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制订符合当地情况的试点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关注试点进展,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稳步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协助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服务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协助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审核确认、灾因鉴定、损失评估和指导防灾减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筹集、拨付、管理等工作;果业、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灾害预警、灾害性天气应对指导、协助开展灾因鉴定等工作;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指导、监督承保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对承保机构承保、理赔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二) 加强培训宣传。
要加大培训力度,将农业保险列入农业农村部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课程,依托保险机构现有资源,广泛开展农业保险专题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市、县、乡(镇)、村四级农业保险管理和工作人员的办险常识与业务技能,市级负责对市、县农业保险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有关工作人员每年接受培训不少于2次;县级负责对乡(镇)村两级管理人员、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培训,有关人员每年接受培训不少于4次。要强化宣传引导,发挥广大基层农村干部和农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统筹保险机构人员网点优势,运用多种形式开展试点政策宣传,制定通俗易懂的宣传素材, 着力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农民自愿投保,努力扩大承保覆盖面,同时要及时总结、交流、宣传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典型和好政策,促进齐抓共管,为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 提升服务能力。
保险机构是开展试点的市场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农业保险各项管理规定,加大对基层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基层保险服务体系,尤其要注重在乡(镇)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站(点),实现农险服务端点前沿全覆盖,扎实做好宣传推广、承保理赔、查勘定损、防灾减损等各项服务工作,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 强化市场监管。
各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要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坚守法律底线。保险机构要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规范业务流程,合规开展业务。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对于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加强基层保险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试点工作的健康开展。
附件:运城市创新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运城市创新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创新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创新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卫再学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畅满增 市政府副秘书长
谭志民 市财政局局长
苏丽红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潘建祖 市果业发展中心主任
贾朝阳 市气象局局长
尉海泉 运城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苏丽红同志兼任,负责指导推进全市创新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保险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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