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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870556/2021-00028 发文机构 : 运城市人民政府
体裁分类 :运政办发 发文字号 :运政办发〔2021〕7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其他
成文日期 :2021-02-09 18:16:34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01日
标       题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3-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强信息化系统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推动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72号),结合运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及职责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及上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市直部门寻求社会资金合作的非涉密信息化项目。涉密项目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由市委办公室统筹推进。

  第二条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是运城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

  山西省大数据中心运城分中心负责政务信息数据的汇集、存储、治理及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

  市直各部门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项目的建设需求及运行有关工作。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统一承建市直各部门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市直各部门需要县级部门共同参与的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立项、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有关项目的建设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县级部门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市直部门的衔接配合。

  第二部分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四条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应参照市级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本辖区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对市直各部门所有政务信息系统进行全口径统一管理。市直各部门新建信息化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的材料和程序报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审批,未经批准的不予安排建设投资,不予安排运维资金。市直各部门不得未批先建信息化项目,不得将信息化项目变相包装或纳入其他项目进行建设。市直各部门现有已建信息化项目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资源目录管理要求,梳理政务信息系统的数据目录,报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省、市的要求,立足政府治理、民生服务、自身建设等需求,依据全市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申请材料,报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审批立项。分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滚动规划要求明确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共同形成项目整体方案。

  第七条  对需要市级信息化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市直各部门应当在每年部门预算编报期内,向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和运维服务项目需求。市直各部门下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由市直各部门初审后统一申报。对预算未予安排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实施。确因完成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需要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受理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要求,结合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对所提交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从信息化需求合理性、建设集约性、方案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

  项目实施单位因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需要新建信息系统并对接的,原则上应按照数据对接标准对现有系统进行改造对接,不得新增建设项目及增加信息系统数量。

  新设立部门或未纳入规划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进行前置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无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不再批准建设。

  未按照要求进行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的信息化项目,不再拨付运维经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直各部门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报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  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对通过审核的 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定意见。市财政局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

  第十条  项目预算确定后,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对资金拟分配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由省与市、县协同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运维资金。需市、县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部分  项目建设和验收

  第十二条  按照山西省数字政府建设“五个一”的有关要求和《运城市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推进方案》,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签订正式合同5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文本报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定期开展对照分析,评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向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当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提交调整申请,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综合评估后对项目提出意见,并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市场化机制确定项目监理单位,并向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竣工验收时,在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的同时,应把与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情况、提供信息资源情况和上市政务云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并向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正式运行后,实施单位应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应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软硬件产品安全可控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备案。对未备案的项目,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年度预算结束后,按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项目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

  第四部分 项目评估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对市级政务云平台建设、服务、运维、应用等工作进行日常应用监督和评价考核,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产出和效果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对项目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并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对项目应用情况、共享数据提供情况进行评估。

  对于发生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调整资金额度、无申报长期拖延项目建设周期或不验收等情况的项目,将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拨付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直至终止项目。

  对造成项目建设资金严重流失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通过资料审查、第三方评估、公众问卷等方式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用效能评估机制,对政务信息系统的使用情况,计算、存储、网络等资源的支撑和适配能力,以及用户满意度、政务效能提升度、应用发展可持续度、系统安全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反馈,并要求整改。

  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的效能评估整改任务书进行整改,并在接到整改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报送整改结果。

  第二十五条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制定政务信息化管理应用评估办法,对市直各部门开展信息化应用情况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或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部分  政务数据和政务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政务数据),是指市直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以及市直各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第二十七条  信息资源目录是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要件。项目实施单位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和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的要求,提供信息资源需求目录和信息资源产生目录,明确数据资源的来源、格式、更新、共享和开放等属性,梳理本项目所建政务信息系统的数据目录,保证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归集和共享。

  第二十八条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委托山西省大数据中心运城分中心负责编制《运城市市级政务云平台服务目录》,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并发布,为市直部门提供集约化、标准化的云服务清单,包括基础资源服务 (IaaS)、支撑平台服务(PaaS)和应用服务(SaaS)。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使用《运城市市级政务云平台服务目录》中提供的服务,并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的公共应用支撑体系,不得重复建设。

  第二十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产权归运城市人民政府所有。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全市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建立完善数据开放平台和标准体系,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利用。

  第三十条  市级政务云平台是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大数据平台,应满足全市政务信息数据存储、整合、共享、开放等管理功能,全市各类政务信息化系统应当依托市级政务云平台进行数据治理。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不得新建或扩建政务云平台,已建政务信息系统要加快迁移上云。

  第三十一条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应依托市级政务云平台,对全市政务数据进行整合,并形成自然人、法人、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社会信用、宏观经济六大基础资源库。

  第三十二条  政务信息资源质量管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 “谁校核、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保障政务数据质量,做好政务数据维护,确保数据准确及时。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已建、在建非涉密应用系统应向市级政务云平台迁移,统一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 运行维护,已进入运维阶段的存量信息系统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由 项目建设单位接管运维工作。已建行业云要全部纳入市级政务云平台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大数据中心运城分中心应制定完善市级政务云平台及政务信息资源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的日常监测机制,以确保政务信息系统的稳定正常和政务信息资源的安全可靠。

  第六部分 项目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和运行安全,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本项目的运行和政务数据的管理与应用有关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依规开展日常政务信息资源的治理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并确认风险评估结果。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等级保护和国家密码管理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切实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全过程管理,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和非授权使用、泄露政务信息资源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制定有关政务信息化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将处置情况和有关记录保存,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山西省大数据中心运城分中心负责运城市政务云平台和政务数据的安全。

  第七部分 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信息管理局)承担本辖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本辖区数字政府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政务信息系统的迁移上云,做好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工作。

  第四十条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对各县(市、区)数字政府建设推进情况进行考核,列入优化营商环境考核体系。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解读:【图解】关于印发《运城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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