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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870556/2021-00011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体裁分类 :运政发 发文字号 :运政发[2020]40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其他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08日
标       题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合并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合并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发表时间:2021-01-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动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合并行政职权事项47项,其中取消26项、下放管理层级14项(完全下放11项,部分下放3项)、合并7项(合并后为4项)。

  现将具体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落实承接工作。取消的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压实监管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下放的事项,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权责清单编制要求,及时按照下放事项要求,切实做好承接工作,实现无缝衔接,同时要及时编制“一清单两张图”(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和廉政风险防控图),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以前公布的行政职权事项与本决定不符的,以本决定为准,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运城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6项)

             2.运城市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4项)

             3.运城市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7项)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运城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6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别

实施部门

取消理由和依据

法律、法规具体条文

1

对逾期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加收3‰滞纳金的强制

行政强制

市人防办

根据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删除

2

对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处理

行政处罚

市财政局

根据《会计法》第38条,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已经取消

财政部废止《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和34项规范性文件,原设定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已废止。

3

对违反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无相应资质从事信息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工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四项行政审批已取消

《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信息化服务和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三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4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文旅局

7月23日,文化和旅游部已正式印发《关于废止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和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号)

2019年7月23日,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印发《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号)。原设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5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没有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文旅局

7月23日,文化和旅游部已正式印发《关于废止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和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号)

2019年7月23日,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印发《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号)。原设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6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未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采取技术措施,使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未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未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文旅局

7月23日,文化和旅游部已正式印发《关于废止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和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号)

2019年7月23日,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印发《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号)。原设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7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未遵守以下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文旅局

7月23日,文化和旅游部已正式印发《关于废止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和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号)

2019年7月23日,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印发《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号)。原设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8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未遵守以下规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文旅局

7月23日,文化和旅游部已正式印发《关于废止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和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号)

2019年7月23日,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印发《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号)。原设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9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未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文旅局

7月23日,文化和旅游部已正式印发《关于废止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和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号)

2019年7月23日,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印发《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号)。原设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10

对违反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未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未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文旅局

7月23日,文化和旅游部已正式印发《关于废止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和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号)

2019年7月23日,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印发《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号)。原设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11

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

行政征收征用

市住建局

7月23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9〕346号)

7月23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9〕346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的要求,自2019年9月1日起,取消“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

12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民政局

原设立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六条已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4号)《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已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予以废止。

13

对违反社会福利机构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民政局

原设立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9号令)第二十七条已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4号)《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已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予以废止。

14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零售)

行政许可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取消。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三、关于药品GMP、GSP管理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药品GMP、GSP认证,不再受理GMP、GSP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GMP、GSP证书。2019年12月1日以前受理的认证申请,按照原药品GMP、GSP认证有关规定办理。

15

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包括“酒水”,《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包含酒类经营许可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商务部令2016年第4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废止

16

9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其他权力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国能发煤炭〔2019〕1号)第五条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号)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国能发煤炭〔2019〕1号)第五条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号)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再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专项验收等工作完成后,由煤矿所属主体企业按照国能发煤炭〔2019〕1号文件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由主体企业出具同意通过竣工验收文件(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连同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一并报送省能源局,同时报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17

9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审批

其他权力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国能发煤炭〔2019〕1号)第七条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号)二、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国能发煤炭〔2019〕1号)第七条联合试运转实行备案管理。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相关部门收到内容完整的联合试运转方案即为备案。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号)二、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实行备案管理。煤矿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成,开始联合试运转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能发煤炭〔201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联合试运转方案经主体企业审查同意,并由主体企业报省能源局履行备案手续,备案信息由省能源局在山西省能源局网站公告后,煤矿建设项目方可开展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方案须同时报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18

养老机构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原设立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已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4号)《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已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予以废止。

19

养老机构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原设立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已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4号)《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已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予以废止。

20

养老机构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原设立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已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4号)《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已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予以废止。

21

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

其他权力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原设立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已废止,同时民政部公告第456号中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7项)包含此项,因此建议取消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4号)《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已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予以废止。

22

施工图审查资质初审

其他权力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1.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实现“不见面审批”的通知(第175号);
2.山西省工改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及企业复工复产要求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意见》(晋工改办字〔2020〕6号);
3.市工改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及企业复工复产要求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意见>的通知》(运工改办函〔2020〕06号)。

根据山西省工改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及企业复工复产要求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意见》(晋工改办字〔2020〕6号)“七、简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企业资质和执(从)业人员资格办理11.对由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各类企业资质(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执(从)业人员资格审批和服务事项,取消市级主管部门初审环节”

23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初审上报

其他权力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4

二级以上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上报

其他权力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5

房地产企业资质初审

其他权力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6

施工图审查及节能设计认定备案

其他权力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1.《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试行)》(晋建办字〔2019〕155号)
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95号)
3.运城市住建局《关于转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运建科函字〔2019〕274号)、《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运城市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运建办字〔2019〕142号)

1.《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试行)》(晋建办字〔2019〕155号):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承诺制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取消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社会中介机构施工图审查环节,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停止承接新的审查业务,已承接的按照原程序完成审查。
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95号):(二)简化审批事项和环节。1. 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进一步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

27

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此项与21项重复,删除)

其他权力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4号),对《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进行了废止,同时民政部公告第456号中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7项)包含此项,因此建议取消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4号)《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已将原设定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予以废止。

 


附件2

 

运城市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4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别

实施部门

下放理由和依据

法律、法规具体条文

备注

1

户口迁移审批

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

载货车辆限行区域通行证的发放

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

“一网通办一次办”平台增加精准服务企业注册模块,方便快捷了运输业和货运经营者办理通行证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网上办理

3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

事项开展以来都是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不直接受理审批。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办理通行证核发业务。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八条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领时,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押运人员的查验、审核。

现场办理

4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

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

目前,全市道路交通管理由各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具体负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不具体办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业务。依据《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办理审批业务。

《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现场办理

5

征集地方志资料
(此项下放后,市级仍需保留)

其他权力

市委宣传部

《地方志条例》(国务院令467号)第十一条;《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九条

《地方志条例》(国务院令467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征集地方志资料,相关单位应当提供。

 

6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及部分事项变更审批(此项下放后,市级仍需保留)

其他权力

市金融办

《关于简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晋金发〔2014〕67号)第二条

《关于简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晋金发〔2014〕67号)第二条(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县(区、市)内变更住所的,由县金融服务中心批准

市金融办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开业、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修改章程及退出事宜的批准,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在县(市、区)内变更住所事项的批准

7

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

其他权力

市商务局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8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此项下放后,市级仍需保留)

行政许可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1规定;
2.面向基层、量大面广,县级管理更方便、更有效

3.1 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备注:市级负责车用气瓶(仅限CNG瓶)、工业气瓶;县级负责除市级以外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目前仅盐湖、运城开发区未下放)。

9

渔业捕捞许可证(辅助渔船)审批

行政许可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5〕7号)第10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5〕7号)中下放县级的是内陆、专项(特许)、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此三项属于“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子项

 

10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核发

其他权力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级管理更方便、更有效的行政职权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11

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审批(省直、省属单位除外)

行政许可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二十条;《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7〕45号)第53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下放文件中明确“下放至设区的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没有下放县级。市本级可以自主下放

12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审批

行政许可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二十条;《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3〕35号)第12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下放文件中明确“下放至设区的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没有下放县级。市本级可以自主下放

13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其他权力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14

村庄和集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

行政许可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级管理更方便、更有效的行政职权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附件3

 

运城市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7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别

合并后名称

合并后职权类别

实施部门

合并理由和依据

法律、法规具体条文

1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根据《山西省政务服务事项“四级四同”目录》的要求,“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补证、注销”合并在“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中。

根据《山西省政务服务事项“四级四同”目录

2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补证、注销

行政许可

3

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注册

其他权力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1.《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19〕162号)
2.运城市住建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深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运城市函字〔2019〕457号);
3.运城市住建局《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的通知》(运工改办函〔2020〕03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19〕162号):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合并为一个事项办理

4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及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权力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权力

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6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1.《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
2.《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2018年版)》(附件1)
3.《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8年版)》(附件2)

1.根据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室、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首批划转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及关联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运办发〔2019〕32号,该事项原实施部门为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能源局,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根据《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2018年版)》(附件1),统一修改相关办事指南中涉及的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名称。审批管理事项有子项的,应在统一名称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明确细化。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8年版)》(附件2),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包含外商投资项目。

7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文件: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合并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pdf

解读:【图解】关于《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合并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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