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智能问答 长者模式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专题>运城经济开发区专栏>专题专栏>营商环境宣传专栏
【部门动态】运开公安分局查处三起贩卖和生产仿制警用服装案
发表时间:2020-12-01 12:01

      在为期两个月的全省企事业单位和保安从业单位仿警车、警服和警用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迅速行动、周密部署、重拳打击,多部门联合在辖区进行拉网式突击检查,斩源头、断渠道、堵销售、净市场,有力改善了民警执法环境,全力维护人民警察形象。

      2020年10月28日,分局治安大队在排查中发现禹都市场某工装服装店出售仿制警用服装,民警立即对所剩仿制警用服装进行依法扣押。根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王某处五仟元罚款。同时发现某劳保用品店出售的仿警用服装系违法行为人刘某生产,民警将该商店内仿制警用服装扣押收缴。违法行为人刘某的行为体构成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根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五千元罚款。2020年11月17日,禹都派出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某劳保店销售仿警用制式服装,民警当场扣押仿警用春秋常服、内衬、裤子各一件,并对违法行为人赵某处以警告处罚。

     根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及标志。

     撰稿:李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