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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运城日报运城市政府办公厅 发表时间:2018-02-13 15:23

第一条 以“改革抢先机,发展站前列,各项工作创一流”为总要求,以建设大运城为总抓手,以“转型综改、创新驱动”为统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聚焦实体经济和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推动运城工业转型升级、振兴崛起,参照《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运城工业转型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城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或法人单位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共同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市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开展专项资金申报组织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对象:

(一)中共运城市委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的行动方案的通知》(运发〔2017〕19号)确定的工业转型升级主要方向和重点任务;

(二)运城市工业企业“五五五”转型发展计划中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

(三)在运城市内注册,法人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个别重大招商引资企业及有发展潜力和示范带动作用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四)在运城市境内实施的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及先进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化工、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建设项目,以及投资规模大、社会带动力强、年内能够建成投产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

第六条 企业必须诚信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政策要求。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贴息和补助方式。

(一)贴息

对企业(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或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给予贴息。

贴息额度依据贷款进账单、申报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不超过利息实际发生额。

(二)补助

对企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比照申报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补助。

对企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和有重大创新技术、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和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影响力的企业技改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补助。

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已享受国家、省、市级专项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支持。

第八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市经信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合年度工业转型升级重点、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制定年度申报方案和具体要求,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项目申报和初审,将通过审核的项目向市经信委行文上报;

(三)市经信委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报市财政局;

(四)申报流程公开、公平、公正,做到廉洁、高效、透明。

第九条 市财政局及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评价。

第十条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及绩效负责。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出具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出具的评审资料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经信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报告和绩效评价结果,提出项目完工意见。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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