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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导则(试行)
发表时间:2020-08-28 09:52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导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在《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党工委〔2020〕4号)基础上,进一步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积极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确保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市委“五抓一优一促”经济工作主抓手落实落细,促进开发区高质量转型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开发区各委、办、部、局,派出单位,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鼓励干部主动靠前服务、积极担当作为、为企业排忧解难,努力营造亲商、爱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围。
(一)及时梳理、更新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经常性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确保中央、省、市和开发区出台的涉企举措落到实处。招商投资促进部负责做好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沟通和解释,每年至少2次。
(二)开发区班子成员及各单位负责人,每人要联系1至2家辖区企业。定期到所联系的企业走访调研,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并建立涉企服务工作台账,每季度末报招商投资促进部备案。
(三)建立面向企业的决策征询机制。凡制定涉及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应采取适当方式充分听取不同行业、有代表性企业的意见建议。
(四)定期组织企业代表对各单位履职情况,尤其是服务态度、质量、效率等进行评议。评价结果纳入单位年终目标考核。
第四条 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交往中,做到遵纪守法,不踩红线,不越底线。
(一)入企服务或开展调研,原则上利用工作日时间,应自备车辆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开展招商引资等事关开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时,可以邀请企业界人士在各类符合商务接待标准的场所进行协商,食宿标准按运城市商务接待和招商引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地客商来开发区开展投资考察、经贸交流、商务洽谈等工作确需接待用餐的,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确需饮酒的,原则上使用符合商务接待标准的当地酒水饮料;外地客商来开发区考察项目时,可以选择性地安排到展示运城特色文化、城市魅力、招商名片的地方参观;
(四)在开发区范围内参加企业、商(协)会举办的各类公开商务活动、入企服务或调研确需企业提供午餐的,可按照企业职工就餐标准在企业内部食堂或职工餐厅安排工作餐,如公开活动有商务来宾的,可按照接待商务来宾标准就餐;
(五)不准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市场监管等涉企服务和执法活动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违规收受企业的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不准接受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不准违规在企业中兼职、参股或者挂名领取薪酬、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证券等;
(七)不准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让企业支付、报销;
(八)不准纵容、默许、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特定关系人在其管辖区域或者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不准“新官不理旧账”,因岗位调整和管理体制调整等原因,擅自改变或不认可、不执行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空口许诺、协议不履行,无故单方面解除与企业的合同或变相违反合同约定;
(十)不准与企业家划“小圈子”、结“兄弟”“干亲”,搞亲疏有别、优亲厚友,或通过企业为个人升迁说情打招呼、跑官要官;
(十一)不参与任何违纪违法行为,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
第五条  结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运城市纪委监委支持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二十条措施》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个一律不准”等要求,落实落细合理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打击诬告陷害等机制,积极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浓厚氛围。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在以下范围出现失误或偏差,尚未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进行容错。
1、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方面:为加快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在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因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和偏差的;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或客观形势发生变化,导致决策在执行中出现偏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
2、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过程中,为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大胆履职、大力推进中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在招商引资、争取项目落地工作中,为降低门槛、优化环境等,出现工作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为提高效率、加快进度采取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3、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方面 :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为先行先试、探索经验等,出现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的;根据实际进行探索试验,突破制约改革发展的思维定式和制度障碍,进行机制制度创新,出台符合开发区实际的政策措施,出现偏差、造成非议和影响的。
4、强化社会管理服务方面:在化解社会矛盾中,为破除困难障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造成一定损失、与现行政策形成冲突、引发信访问题的;在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在加强安全生产、公共安全、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城市管理等工作中,为保护人民群众和公共利益,严格执法、大胆管理等,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二)上述范围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容错:
1、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上级尚无明确限制,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具有不可预知因素,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和偏差的;
2、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3、有利于开发区发展大局,有利于改革创新,或着眼于提高效率,出于解决特殊困难和问题,没有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谋取私利、与民争利问题的;
4、未直接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5、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
(三)以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问责谁受理”的原则,确定容错认定主体,具体由开发区党工委、纪工委、人力资源部认定。
(四)被认定容错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或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责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五)被认定为容错予以免责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受影响;
2、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3、干部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4、干部职级职称衔级等晋升不受影响;
5、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6、个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不受影响。
(六)完善问题澄清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组织或个人,通过召开会议、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七)  完善干部保护机制。对被认定为容错的干部,如因特殊原因不适宜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可以根据情况予以组织调整;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从严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八)认真落实《运城市纪委监委支持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二十条措施》,支持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第六条  为干事创业的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打消“洗碗越多,摔碗越多”的顾虑,让广大干部轻装上阵,聚焦重点,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心在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上蹚出新路。
(一)推动历史遗留问题清仓见底、妥善解决。成立专门工作组,梳理汇总开发区历史遗留问题,限期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经报党工委、管委会研究通过后以文件形式印发执行。工作人员推动历史遗留问题较好解决的,且未谋取私利的不予问责。
(二)为推动开发区“理旧账”项目大起底和破解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落实市委巡察指出的未批先征、未批先供、未批先建、未批先售等问题整改工作,在规范完善土地、规划、建设、环评、不动产等相关手续过程中,确难以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执行的,解决措施和处理办法经党工委、管委会或开发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本着“尊重历史、客观容错”的原则,对相关承办及负责人员给予支持,不予问责。
(三)支持破解发展难题。对急难险重任务,不推脱不扯皮,积极敢想敢做、善于当机立断、勇于承担责任、推动工作任务最终较好解决的,统筹国家、人民和企业三方合法利益不受损失、不违反原则性政策界限的,不予问责。
(四)鼓励用改革创新办法解决新问题。对因推进开发区各项改革出现的责任问题,根据“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视情况予以容错。经党工委、管委会审议确定项目位置并同意动工建设的项目,企业审批手续不完善的可免于行政处罚,审批部门予以补办相关手续,监管部门加强建设过程监管。
(五)切实为了投资落地、项目推进、企业减负、群众满意的目的,但存在机构不健全、权限不清晰、职责不明确、执法主体缺失等原因仍需审批、监管、服务的工作,各单位一把手必须主动作为,及时拿出解决方案并报党工委、管委会备案,不得延误工作。已报党工委、管委会备案的不再对个人问责,未报备的事项仅问责单位一把手和班子成员。
(六)建立担当作为奖励制度。对在破解历史遗留问题、急难险重任务和实际工作中,积极出主意、想办法,提出创新举措、产生预期效果的,由单位推荐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批准,给予奖励。
(七)在全省、全市考核或重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由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给予奖励:
1、在全省开发区发展水平考核中开发区被评为优秀等次的;
2、连续三年在全省开发区发展水平考核中开发区被评为优秀等次的;
3、在全市“五抓一优一促”考核工作中开发区季度排名前三的;
4、围绕“3+1”主导产业进行精准招商,推动招引的行业龙头或代表性企业签约落地的;
5、认真落实项目建设“四个一”机制,突出协调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的;
6、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中,盘活“僵尸企业”有突出贡献的;
7、在争取土地指标、资金等要素保障工作中,开发区在全市排名前三的。
第七条  认真落实运城市加强监督检查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监督检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运监优办发〔2020〕1号)精神,聚焦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效率低下,吃拿卡要、雁过拔毛、胡乱作为,纪律涣散、冷硬横推、态度恶劣等3方面24种行为,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在受理、审查、处理上按照“从速从重”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  
第八条  按照惩防体系建设的要求,针对开发区发生的破坏营商环境问题,深入查找在制度、监督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预防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铲除“吃拿卡要”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发挥各级党组织纪检委员“探头”作用,覆盖到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延伸到群众、企业商户身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错整改。
第九条  提升涉企服务保障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为企业提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高效服务。
(一)推进审批服务标准规范、公正公开。对办理事项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等,从制度上进行规范,制定标准化操作规程,压减自由裁量权。全面实行“阳光审批”,推进审批要素和流转全过程在开发区政务大厅及政务网站等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建立审批业务协同监管平台,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应将办理的流程节点信息实时录入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建立纪工委、人力资源部、行政审批局、派驻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及时纠正超时审批和违规审批行为。
(二)大幅压缩审批时限。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办理事项平均时限压缩50%以上,关注度高、办理量大的高频事项平均时限压缩60%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平均时限压缩60%以上,即办件平均时限力争缩短至45分钟内。申请新开办企业实现1个工作日完成营业执照办理、涉税办理、公章刻制等事项。房屋和不动产登记实现注销、查封登记即时办理,抵押登记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其它一般登记类型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一般工业项目“全承诺、零审批、拿地即开工”,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办理的时限压缩至40个工作日。 
(三)大力简化审批环节。再造审批服务流程,推动更多事项“即来即办”,一般事项一审一核,复杂事项受理、审查、决定三级审批,不得违规增设审批环节,搞层层审查、层层签字。对依法需要公示、听证、测绘、专家评审、现场勘察等特殊环节的,应当从严设定时限。对列入承诺制政府统一服务的事项,专家评审、现场勘察、技术论证等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充分发挥“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个大厅管服务”的协同效应,推进审批服务由“物理集中”向“化学融合”跃升,认真梳理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探索实行申请材料容缺受理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证明材料、前置意见可由机关内部共享、内部沟通解决的,由主办科室或窗口负责内部协调,不再由办事人提供。  
(四)全面推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重点打造企业开办、
不动产登记、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并联审批、联合勘验、内部协调,实行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制,责任由缺席和超时单位承担。探索推行“一窗集成”“一表登记”“一件事”“一次办”等服务新模式、新体验。开设重点项目、企业服务专区,特设2个免费帮办、代办窗口,实行“5+X”“店小二”式服务。
(五)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执法、执纪机关在办案中慎用强制措施,不得违法违规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权利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深化机关内部改革,推动各部门职能更加优化、职责更加清晰,促进部门间治理体系更加科学、综合管理更加有效,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工作效率明显提升。

(一)深化“三制”改革工作。深入实施全员岗位聘用制二轮改革,根据开发区管理职能、职责任务和实际工作量的需求,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优化机构设置、理清部门职责,坚持因事设岗,人岗相适的原则,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当其时,推动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调。
(二)深入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改革,各单位对办事事项流程进行“再造”,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减少办事环节,公开办事事项目录、指南和流程图,推动机关内部高效运转。
(三)全面延伸拓展“13710”工作制度,将党工委、管委会决议、决定事项纳入13710系统平台,及时对班子成员和各单位一把手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不担当、不落实,假担当、假作为,只说不干、盲目乐观,热衷于喊口号、作表态,落实措施不投入、不深入、不扎实等突出问题,根据具体情节,综合采取调离、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处理。

(四)对开发区“关键少数”实行定期评分制,以班子成员“上评”,部门人员“下评”,进行综合打分,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反馈,并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五)建立开发区办公自动化平台,全力推动部门间“最多跑一次”业务事项网上办,力求打造“流程可见、时限可控、结果可期、闭环可查、责任可溯”的数字化流转管理模式,推动“跑一次”向“一次不用跑”和“办得快、办得好”纵深发展。
第十一条  本导则所述奖励,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纪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