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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0-08-28 17:26

  一、出台背景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24号)精神,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样化、管理规范、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市卫健委起草了《运城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广泛征求了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经市政府研究讨论,制定出台本《实施意见》。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底,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2所具有培训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培育1-2所幼儿园托班试点;到2025年,全市每千常住人口托位数达到5个,每个乡(镇、街道)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不少于1家。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管理规范、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三、主要任务

  1、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科学指导,依托妇幼保健、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组织开展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亲子活动。

  2、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依法引入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开展“1(示范性照护机构)+N(社区照护设施)”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3、扶持推动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充分调动妇幼保健机构、公益性幼儿园、企事业单位等的积极性,发挥社区综合服务体的功能,开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

  4、推进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严格执行安全防范相关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保障措施

  1、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新建居住区时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少于6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要逐年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少于5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2、加快人才培养,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管理、技术型应用人才,加强对保育员、育婴师等职业的技能培训。   

  3、加强卫生保健工作,各部门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用药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

  五、规范登记备案

  1、规范登记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设立非营利性、营利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要及时在原登记机关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并按相关规定备案,登记机关要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教育、卫生健康部门。

关联文件: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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