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6条规定,于2012年12月27日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8.2135公顷,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及批准时间
批准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晋政地字[2012]622号
批准时间:2012年12月2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盐湖区二〇一二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柏口窑村,跨湖大道以西,具体四址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四、涉及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单位:公顷)
涉及盐湖区南城办事处柏口窑村委会集体土地4.63亩。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合计2.7060万元/亩,青苗及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依据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经财政部门评审后予以赔付。
农业人员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办法。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每亩10275元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属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居民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