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6条规定,分别于2014年7月8日、2018年7月30日、2019年8月27日批准征收集体土地51.4435公顷、30.3939公顷17.6516公顷,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及批准时间
批准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晋政地字[2014]409号
晋政地字[2018]125号、晋政地字[2019]254号
批准时间:2014年7月8日 、2018年7月30日
2019年8月2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运城市二〇一四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
运城市二〇一七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
运城市二〇一九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后稷街以北圣惠路拓宽用地,具体四址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四、涉及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单位:公顷)
涉及盐湖区大渠办事处羊驮寺村委会集体土地129.69亩。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合计9.6124万元/亩,青苗及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依据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经财政部门评审后予以赔付,不包含住建部门已拆迁部分。
农业人员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办法。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在农转用报批时已拨付至盐湖区社保专户,面积118.19亩,社保费共计105.4279万元,其中:2017年1批96.17亩(0.8610万元/亩),2019年1批22.02亩(1.0275万元/亩)。剩余11.5亩土地社保费(按每亩1.0275万元执行,计11.8163万元)未付。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属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居民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