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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环罚〔2019〕9号
发表时间:2019-07-09 09:5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荣县荣碧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822000003363

地  址:万荣县解店镇太贾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张万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在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监控平台数据进行审核检查发现你厂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出水口总磷累计超标35日,超标值为0.52mg/L-2.93mg/L;超标倍数为0.04-4.86倍(排放标准限值为0.5mg/L);总氮累计超标64日,超标值为15.15mg/L-31.35mg/L;超标倍数为0.01-1.09倍(排放标准限值为15mg/L)。

有2019年4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废水(总磷、总氮)超标登记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我局于2019年66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罚告[2019]9号)》直接送达给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也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有关书面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河东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帐号:0511034211200530094  (注:转账时在转账表格中用途一栏注明,环保罚款)  

2、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出水口总磷、总氮累计超标35、64日的违法行为,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在接到此决定书五日内向我局报送改正情况书面资料。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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