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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环罚〔2019〕8号
发表时间:2019-07-09 09:5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东方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4736327516H

地  址:稷山县西社镇薛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薛国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运城市监控平台统计数据显示你公司2×80T废气排放口2019年2月2日14时、15时、16时、17时,氮氧化物超标值为179.78-198.01mg/m3,超标倍数为0.80-0.98倍;2019年2月15日8时、9时、10时、11时,氮氧化物超标值为245.29-269.51mg/m3,超标倍数为1.45-1.70倍(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100mg/m3)。75T废气排放口2019年2月3日氮氧化物9时、10时、11时、12时、13时、14时、15时,超标值为342.14-392.97mg/m3,超标倍数为1.28-1.62倍(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150mg/m3)。

有2019年325日调查询问笔录、废气超标登记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我局于2019年5月29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罚告[2019]8号)》直接送达给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也未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有关书面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玖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河东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帐号:0511034211200530094  (注:转账时在转账表格中用途一栏注明,环保罚款)  

2、责令你公司立即恢复2×80T、75T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污染达标排放;在接到此决定书五日内向我局报送改正情况书面资料。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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