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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870556/2018-00256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体裁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运政办发〔2018〕13号
主题分类 :卫生 主 题  词 :卫生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18年03月26日
标       题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来源:运城市政府办公厅 发表时间:2018-03-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

 

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运城”建设,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87号)和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十三五”期间卫生和健康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0)》的通知(运办发〔201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全市各级认真贯彻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依法履行职责,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累计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6343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90%以上,肺结核报告发病率明显下降,基本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同时,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发病人数仍然较多,我市每年肺结核病患者约2500例,始终位居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的前列,主要集中在农村。现行的防治服务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需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条件有限,设施设备不足,基层防治力量薄弱,流动人口结核病发现、治疗管理难度大,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和防范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017-2020年是我市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期,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完善政策制度保障,加大投入,采取综合防控措施,有效控制结核病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贯彻落实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十三五”期间卫生和健康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0)》的通知(运办发〔2017〕4号)为重点,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推进健康运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三)具体目标。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新生入学结核病体检率达10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所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100%的县(市、区)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策略与措施

(一)加强患者发现报告。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患者转诊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并进行痰涂片、痰培养、分子生物学等检测检查,将确诊患者信息录入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

2.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及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推广使用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及时完善耐多药患者管理信息。

(二)规范结核病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防护工作,防止业务人员感染。

2.探索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各县(市、区)定点医院要逐步建立具备接受传染性结核病隔离病房,“十三五”末全部建立隔离病房,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各级医院产科要实现卡介苗接种全覆盖,规范疫苗使用管理,不断提高接种质量。对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疑似患者要进行重点观察。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各级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

(三)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积极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

(四)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保障药品的供应和管理,保证药品的质量与安全,避免药品供应中断和药品过期浪费。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五)做好患者的关怀救助。

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服务,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建立卫生计生、教育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含结核病)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出现聚集性疫情。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属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四、防治能力建设 

(一)加强机构能力建设。

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结核病诊疗条件建设,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还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市、区),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不出市。鼓励三级医院承担定点医疗机构防治任务,重点收治基层转诊特殊病例。

(二)提高队伍工作能力。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均要设立结核病防治科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各级要加强对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能力。要认真落实结核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三)完善防治服务模式。

完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运行机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探索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本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结核病防治政府领导组织和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卫生计生和健康扶贫的重要内容,统筹结核病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

(二)落实部门任务。

市卫生计生委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结核病患者救治力度;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等要配合市卫生计生委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市发改委积极争取省级支持,改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每学年中、小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不少于1天,落实新生入学结核病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治措施,督导学校做好结核病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市科技局要围绕我市结核病防治重点,通过省级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科普宣传。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市民政局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市人社局要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运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市食药监局要加强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的质量抽检。市扶贫开发中心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动员人道力量,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关怀。

(三)保障经费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结核病管理治疗工作,落实政府对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投入政策,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

(四)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六、监督与评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对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单位对各县(市、区)执行规划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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