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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870556/2018-00229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体裁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运政办〔2018〕6号
主题分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主 题  词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8日
标       题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运城市政府办公厅 发表时间:2018-09-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运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精神,按照《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和《山西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的重要指示,围绕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重大思路和要求,按照市委“改革抢先机,发展站前列,各项工作创一流”的总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农村生活方式革命,以保障我市广大群众温暖过冬、减少大气污染为立足点,加快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走进新时代,建设大运城”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总体要求

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因地制宜、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热则热、以气定改、先立后破”的方针,全面统筹推进城市城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三类区域清洁取暖工作。其中,市城区及县城清洁取暖工程以集中供热为主、“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为辅;农村优先利用生物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有条件的发展“煤改气”或“煤改电”,确保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

三、基本原则

(一)清洁替代。

以清洁化为目标,在确保民生安全取暖、温暖过冬的前提下,统筹热力供需平衡,单独或综合采用各类清洁供暖方式,替代城镇和农村的取暖用散烧煤,减少取暖领域大气污染物排放。坚守安全底线,构建规模合理、安全可靠的热力供应系统。

(二)节能环保。

把节约能源贯穿于供热发展的全过程,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既有建筑、老旧管网和热计量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加强热源、热网及热用户环节的节能管理,推广供热节能新技术,降低城镇供热的总体能耗水平。在大力发展和高效利用清洁能源的同时,继续加强燃煤设施的环保治理,开发并采用先进环保技术和科学管理措施,实现供热用能清洁环保。

(三)因地制宜。

从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现有能源条件、经济能力、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和发展布局出发,合理确定全市不同区域的供热方式,充分考虑居民消费能力,采取适宜的清洁供暖策略,在同等条件下选择成本最低和污染物排放最少的清洁供暖组合方式,优化供热结构,合理配置供热资源。

(四)统筹推进。

综合考虑大气污染防治紧迫性、经济承受能力、工作推进难度等因素,统筹推进城市城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三类区域的清洁取暖工作。经济条件、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优先推进。

(五)政府推动。

充分调动企业和用户的积极性,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清洁供暖领域,强化企业在清洁供暖领域的主体地位。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要根据当地能源供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区域气候等特点,组织编制和修订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四、主要目标

(一)总体计划。

到2021年,市城区实现清洁取暖率100%,县城实现清洁取暖率100%,平原农村实现清洁取暖率100%。

市城区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全部100%完成节能改造,城乡结合部及所辖县(市)完成80%以上。在新建建筑方面,要求和制定示范新建居住建筑执行的节能标准较现行国家标准水平再提高30%。

清洁取暖改造方面。全市完成清洁取暖改造面积5077万平方米,其中,城区470万平方米,清洁取暖率达到100%,县城1937万平方米,清洁取暖率达到100%,平原农村改造2670万平方米,清洁取暖率达到100%。平原地区完成取暖散煤全替代。

建筑节能改造方面。完成城市及县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411万平方米。其中,城区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共126万平方米,全部完成节能改造,改造率达到100%;城乡结合部及县城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共344万平米,完成285万平方米的改造,城乡结合部及县既有建筑改造率达到83%。平原农村清洁取暖改造过程中,同时进行局部围护结构改造,经过围护结构改造,使得取暖负荷下降15%。城市新建居住建筑执行的节能标准较现行国家标准水平再提高30%,按照相对节能率75%进行实施建设,并示范一批新建超低能耗居住建筑。

(二)年度计划。

1.攻坚推进阶段:2018年8月—2019年7月。

清洁取暖改造方面。全市完成清洁取暖改造面积1552万平方米,占全部改造面积的30.6%。其中,城区及县城改造1132万平方米,平原农村改造420万平方米。城区清洁取暖率达到100%,县城清洁取暖率达到76%,平原农村清洁取暖率达到21.6%。

建筑节能改造方面。全市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36万平方米,占全部改造面积的33.1%。其中,城区改造4.9万平方米,县城改造131.1万平方米。

2.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8月—2020年7月。

清洁取暖改造方面。全市完成清洁取暖改造面积1625万平方米,占全部改造面积的32%。其中,县城改造653万平方米,平原农村改造973万平方米。县城清洁取暖率达到88.3%,平原农村清洁取暖率要达到55.5%。

建筑节能改造方面。全市完成即有建筑节能改造136.9万平方米,占全部改造面积的33.3%。其中,城区改造110.2万平方米,县城改造26.7万平方米。

3.达标示范阶段:2020年8月-2021年7月。

清洁取暖改造方面。全市完成清洁取暖改造面积1899万平方米,占全部改造面积的37.4%。其中,县城改造623万平方米,平原农村改造1276万平方米。县城清洁取暖率达到100%,平原农村清洁取暖率要达到100%。

建筑节能改造方面。全市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38.1万平方米,占全部改造面积的33.6%。其中,城区改造11万平方米,县城改造127.1万平方米,平原农村进行局部维护结构改造试点示范。

五、重点任务

(一)提高清洁燃煤集中供热能力。

1.充分利用存量机组供热能力。既有热电厂逐步实施余热回收工程,通过回收乏汽余热、烟气余热、循环冷却水余热,进一步增加对外供暖能力。扩大热电厂供热范围,经技术论证和经济比较后,稳步推进中长距离供热,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发展跨区域供热,规划以大中型热电厂为供热能源中心的供热服务圈。提高热电联产供热比重,大型燃煤锅炉适合作为集中供热的调峰热源,与热电联产机组联合运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按各自职责负责,下同)

2.有序推进新建热电联产机组。根据国家防范和化解煤电过剩产能风险的相关政策,有序推进煤电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新建燃煤热电联产项目优先考虑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可根据需要,在县城和工业热负荷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规模适宜的背压机组,满足城镇和园区供热同时,向城区周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区域延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

3.重点提高环保水平。2018年10月1日前,所有保留的供热燃煤锅炉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中心城区建成区(含运城开发区)35蒸吨/小时及以下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含煤粉锅炉),县(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清零”;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加快热电联产机组环保升级改造,达到省政府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2019年9月底前城市建成区燃煤供热锅炉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即基准氧含量在6%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委)

4.联合运行提高供热可靠性。对存在多个热源的城市大型供热系统,要加快供热管网的互联互通,实现并网、联网运行,不断提高热源保障能力,确保供热安全稳定运行。大型燃煤锅炉作为集中供热的调峰热源,与热电联产机组联合运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二)加快做好工业余热回收供暖。

以钢铁、焦化、水泥、化工(合成氨)、石化等具有余热资源的企业为重点,大力实施工业余热供暖工程,满足一定区域内的取暖需求,鼓励支持对周边村镇集中供热。因地制宜,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焦化、钢铁、水泥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热泵、蓄热及中低温余热利用技术,进一步提升余热利用效率和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三)稳步推进冬季取暖“煤改气”工程。

1.有条件的市城区和县城稳步推进天然气供暖。在气源充足、经济承受能力较强的区域适度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在具有稳定冷热电需求的政府机关、医院、宾馆、综合商业及办公、机场、交通枢纽等公用建筑,大力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在气源有保障的条件下,配合环保部门加快现有燃煤锅炉天然气置换力度,鼓励在集中供热区域用作调峰和应急热源,与热电联产机组联合运行。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将环保难以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调峰锅炉改为燃气调峰锅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2.做好城市城乡结合部农村天然气供暖。在城乡结合部,结合限煤区的规划设立,通过城区天然气管网延伸以及 LNG、CNG 点对点气化装置,安装燃气锅炉房、燃气壁挂炉等方式推广天然气供暖。在农村根据经济发展速度和不同区域农民消费承受能力,在气源落实的情况下,采用燃气壁挂炉方式供暖,作为集中供热的补充。在具备管道天然气、LNG、CNG 供气条件的区域率先实施天然气“村村通”工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农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各有关企业)

(四)有序推进冬季取暖“煤改电”工程。

结合采暖区域的热负荷特性、环保生态要求、电力资源、电网支撑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发展电供暖。统筹考虑电力、热力供需,实现电力、热力系统协调优化运行。

有序推进各种类型电供暖。在热力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综合考虑电力资源、电网支撑能力等因素,根据实际和城乡居民冬季的用能结构、取暖习惯和“煤改电”设备特性,按照“安全、环保、节能、高效、经济”的要求,科学确定技术路径与取暖设备选型。建议使用能效比(COP)较高的空气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热风机、蓄热电暖器以及其它高效节能环保电采暖设备,科学发展集中电锅炉供暖,鼓励利用低谷电力,有效提升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根据气温、水源、土壤等条件特性,结合电网架构能力,因地制宜推广使用空气源、水源、地源热泵供暖,发挥电能高品质优势,充分利用低温热源热量,提升电能取暖效率。

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较大区域实施电供暖。在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区域,充分利用存量机组发电能力,重点利用低谷时期富余风电,推广电供暖;鼓励企业投资建设运营具备蓄热功能的电供暖项目,降低电采暖成本;鼓励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结合实际,开展差别化探索,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成本最低、效益最好的多种技术设备和能源互补融合、系统集成的综合采暖解决方案,打造“经济效益好、推广效果佳”的清洁取暖“煤改电”典型示范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

(五)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1.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加快推进生物质能区域供暖。大力发展县域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热电联产,落实当地县域供热负荷,为300万平米以下县级区域供暖,推进生物质热电联产县域清洁供热示范项目的建设。加快常规生物质发电项目供热改造,对已投产的农林生物质纯发电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取低真空循环水、抽汽外供蒸汽、吸收式热泵等方式进行供热技术改造,为周边供热。稳步发展城镇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因地制宜,在人口密集、具备条件的县城,依托当地热负荷,稳步推进城镇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城镇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民用供暖,在县域学校、医院、宾馆、写字楼等公共设施和商业设施,以及城镇农村等人口聚集区,加快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点对点或区域集中供热。加快推进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工业供热,在中小工业园区以及天然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工业区,重点建设10蒸吨/小时以上的大型先进低排放生物质锅炉,降低企业用热成本。

加快推进生物质能分散式供暖。采用中小型生物质锅炉为居民社区、楼宇、学校等供暖。采用生物天然气及生物质气化技术建设村级生物燃气供应站及小型管网,为农村提供取暖燃气。因地制宜推广农村户用成型燃料炉具。在农村大力推进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散烧煤。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乡(镇),推进分散式生物质与太阳能、罐装天然气、电等多能互补的清洁供暖示范项目的建设。

提高环保水平。生物质锅炉严禁掺烧煤炭等化石能源。提高生物质热电联产新建项目环保水平,加快已投产项目环保改造步伐,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袋式除尘器等烟气处理设施,安装运行烟气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实现超低排放(在基准氧含量 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5、50 毫克/立方米)。市城区、县城生物质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达到天然气锅炉排放标准。

建立分布式生产消费体系。根据生物质资源条件,建立包括原料收集、加工转化、运输、工程建设、热力服务等在内的分布式生物质能供热生产消费体系。小规模、多点布局,在稳定可靠的原料收集体系基础上,建设规模适宜的成型燃料或生物质燃气生产基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农委、市环保局)

2.太阳能供暖。因地制宜推广太阳能供暖。推进太阳能供暖与其他常规能源结合,实现热水、供暖复合系统的应用。结合光伏扶贫政策,重点在省级贫困县推进太阳能光伏光热供暖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鼓励在条件适宜的城镇、民用及公共建筑上推广太阳能供暖系统,在农业大棚、养殖场等用热需求大且与太阳能特性匹配的行业,充分利用太阳能供暖。

进一步推动太阳能热水应用。支持城镇和农村居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在农村推行太阳能公共浴室工程。在全市城镇新建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高层居住建筑的逆12层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医院、学校、宾馆、洗浴场所等公共建筑强制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农委、市住建局)

(六)全面提升热网系统效率。

1.加快热电联产和其它热源项目配套热网建设。补足供热管网短板,实现热源与管网衔接配套,充分发挥热源供热能力。加快城市周边大中型火电厂供热改造的同时,稳步推进配套的大温差长输供热管线及既有热源置换热网工程建设。扩大热力管网供热能力和供热半径,扩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对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积极向城边村、城郊村延伸,让更多居民享受到集中供热。

2.加大供热管网优化改造力度。有条件的城镇要采用清洁集中供暖。优化城镇供热管网规划建设,充分发挥清洁热源供热能力。加大老旧一、二级管网、换热站及室内取暖系统的节能改造。对存在多个热源的大型供热系统,应具备联网运行条件,实现事故时互相保障。

3.加快供热系统升级。积极推广热源侧运行优化、热网自动控制系统、管网水力平衡改造、无人值守热力站、用户室温调控及无补偿直埋敷设等节能技术措施。通过增设必备的调节控制设备和热计量装置等手段,推动供热企业加快供热系统自动化升级改造,实现从热源、一级管网、热力站、二级管网及用户终端的全系统的运行调节、控制和管理。利用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和互联网平台的优势,实现与传统供热行业的融合,加强在线水力优化和基于负荷预测的动态调控,推进供热企业管理的规范化、供热系统运行的高效化和用户服务多样化、便捷化,提升供热的现代化水平。新建或改造热力站应设有节能、控制系统或设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七)有效降低用户取暖能耗。

1.提高建筑用能效率。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强制标准,努力提高建筑门窗等关键部位节能性能要求,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建设示范。通过资金和政策引导,鼓励农村住房按照节能标准建设和改造,提升围护结构保温性能。

2.完善高效供暖末端系统。根据供热系统所在地的气候特征、建筑类型、使用规律、舒适度要求和控制性能,按照节约能源、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室内供暖末端形式,逐步推广低温采暖末端形式。

3.推广按热计量收费方式。大力推行集中供暖区域居住和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新建住宅在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时,必须全部安装供热分户计量和温控装置,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配套制定计量计费标准。不断提高居民分户计量、节约能源的意识,建立健全用热监测体系,实现用户行为节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

六、保障措施

(一)协调联动落实任务分工。

1.加强协调联动。建立由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煤炭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运城银监分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山西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山西国化能源有限公司、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运城市经纬燃气有限公司等为成员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清洁取暖工作。清洁取暖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制定全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综合协调全市“煤改气”“煤改电”工作和天然气气源工作,根据国家、省规划调整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对方案主要目标和有关重点任务等适时进行调整。

市经信委负责全市“煤改电”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国家和省各类清洁供暖锅炉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环境监管工作及聘请第三方对“煤改气”“煤改电”工程进行评估验收。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煤改气”工作,推进城镇清洁供暖和建筑能效提升工作。

市农委负责协调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清洁供暖财政支持政策研究制定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安排部署承压锅炉的安全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及分工分别抓好落实。

2.编制实施方案,抓好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区域清洁供暖负总责。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能源供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区域气候等特点,组织编制(修订)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应科学制定近远期发展目标和措施,选择适合当地的清洁取暖技术路线,合理规划热源、管网布局,建立供暖设施建设项目库,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加强建设清洁取暖项目,有序推进项目落地。市直各有关牵头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对推进工作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要予以通报,必要时对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3.企业承担供暖主体责任,提供优质服务。清洁供暖企业应加强经营模式创新,为用户提供多元化综合能源服务,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用户满意度,推动成熟、完善、可持续的清洁供暖市场的建立。电力、油气、可再生能源、供暖等相关企业,要及时将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并按照政府规划统一要求,编制企业清洁供暖工作方案。(各有关企业)

(二)多种渠道提供资金支持。

1.多渠道筹措资金。创新项目建设模式,通过发展绿色金融、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清洁供暖项目建设运营,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清洁取暖领域,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清洁取暖项目和技术研发。积极同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进行沟通对接,用足用好各类贷款优惠政策,争取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清洁供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IPO)股票并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已上市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再融资。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清洁供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债务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的规模和比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运城银监分局)

2.用足用好政府资金。充分发挥中央试点资金作用,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投入,实现试点城市散煤供暖“销号”,形成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支持清洁取暖的政策措施,统筹使用相关政府资金,加大对清洁取暖工作的支持力度,对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予以重点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同时也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三)完善价格与市场化机制。

1.完善取暖用电价格机制。对“煤改电”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采暖用电试行峰谷时段计价、用电量计价、平段电价计价等多种用电价格政策。完善电采暖输配电价政策,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采暖用电,峰段、平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农村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辅助加热取暖,采暖用户与居民家庭“煤改电”采暖执行同样的电价政策。鼓励电蓄热、储能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建立长期稳定且价格较低的供用电关系。在供暖期对“煤改电”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推广电采暖用电市场化竞价采购,鼓励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参与交易,予以优先购电保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

2.完善取暖用气价格机制。管输企业供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供城镇“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可对采暖用气单独制定阶梯价格制度。鼓励供热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运用市场化交易机制等方式,降低天然气采暖用气成本。(市发改委)

3.完善集中供热价格政策。全市适宜采取集中供暖的城镇,通过热电联产、大型燃煤锅炉、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等方式集中供暖的,必须按照超低排放要求进行环保改造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后供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考虑改造运行成本、居民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居民供热价格。对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积极推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加大力度推进两部制热价,各级供热主管部门牵头,核定耗热量指标,对达到50%建筑节能标准、具备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条件的城市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行两部制热价。大型燃煤锅炉环保改造、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导致热力生产成本增加较多的,可以通过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的方式疏导,不足部分通过当地财政予以补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4.试点推进市场化原则确定区域清洁取暖价格。区域性集中清洁取暖,原则上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供暖实际成本,在考虑合理收益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供热价格。在具备条件的城镇,试点推进市场化原则确定区域清洁取暖价格,由供暖企业按照合理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在居民可承受能力范围内自行确定价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5.加强供热企业成本监审和价格监管。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价格管理权限,根据成本监审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热力管道输送环节成本监审,剔除不合理成本,逐步推行成本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合理制定热力输送价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

(四)保障清洁取暖能源供应。

1.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及电网建设。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要根据气源落实情况,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天然气清洁取暖有序开展。一是多方开拓气源,建立多元化的气源保障体系;二是加快管道互联互通,进一步加快管道互联互通,完善我市重点工业用户、重点镇、重点旅游区的管网全覆盖工程,构建形成全市“外联内畅,互联互通”的大燃气网;三是加快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支持通过自建、合建、租赁储气设施或购买第三方储气服务、储气气量等方式,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供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电网企业要加大与清洁取暖相关的配电电网改造力度,与各县(市、区)统筹“煤改电”工程的规划和实施,有效利用农网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满足电供暖设施运行对配套电网的需求。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要建立电力和燃气管网快速应急抢修队伍,确保在电力和燃气管网事故状态下,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各有关企业)

2.建立健全生物质原料供应体系。以县为单位进行生物质资源调查,明确可作为能源化利用的资源潜力。适应各区域不同情况,支持企业建立健全生物质原料收集体系,推进收储运专业化发展,提高原料保障程度。因地制宜,结合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生物质原料基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农委)

3.加强余热资源需求调查评价和利用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要深入开展余热资源和热负荷需求调查摸底,全面梳理本区域有关行业余热资源的种类、品质、数量、连续性、稳定性、分布和利用状况。加快建设高效率的余热采集、管网输送、终端利用供热体系,按照能源梯级利用原则,实现余热资源利用最大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经信委)

4.组织开展地热资源潜力勘查与选区评价。在全国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普查的基础上,查明全市范围内主要水热型地热层位及有关特征,为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依据。支持有能力的企业积极参与地热勘探评价,支持参与勘探评价的企业优先获得地热资源特许经营资格。(市国土资源局)

5.加强节能环保锅炉清洁煤供应能力建设。以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为重点,推进与节能环保锅炉配套的清洁煤制备、配送、储存、使用等环节的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推进清洁煤制备储运专业化发展,完善清洁煤质量要求和检测标准,限制销售灰分(Ad)≥16%、硫分(St,d)≥1%的民用散煤。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按环保标准建设确定清洁煤供应企业,统一格式授牌挂牌后向社会公告公示,保障清洁煤供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煤炭局、市质监局)

6.加强集中供热管线建设与维护。一是积极推进老旧热力网优化改造,对城市既有供热管网系统进行认真梳理,结合城市道路及管线改造,对运行年限较长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线制定改造计划。二是加强热网整合,形成多热源联合供热环状热网,提高热力网安全可靠性。充分利用热电联产的供热优势,因地制宜发展长距离输送高温水热网。三是合理确定多热源联合供热环状热网的水力工况、热力工况,设置热力网泄漏检测,做好热力网自动化、智能化控制,提高热力网从热源到热用户的自动化、智能化控制水平,降低热力网热耗、电耗、水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五)加快集中供暖方式改革。

1.大力发展供热市场。放开能源生产、供暖等方面的准入限制,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清洁供暖领域,多种模式参与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各集中供热经营主体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合并,形成专业化、规模化的大型企业集团,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小锅炉。推动以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选择供热主体,推广实施区域性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企业发展源、网、站及热用户一体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减少中间管理环节,降低供热成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2.改进集中供暖方式。在适合集中供暖的区域,优先以热电联产满足取暖需求,加快推进热电联产替代燃煤锅炉。优先发展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结合电力系统运行情况严格管理纯凝机组供热改造。热电联产供热区域内,热电联产机组承担基本热负荷,调峰锅炉承担尖峰热负荷,确保热电联产供热区域内热电联产供热率高于 80%以上。城市城区燃煤锅炉要达到超低排放,并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达不到要求的锅炉要制定替代措施(方案),明确关停淘汰计划并取消补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3.有序推进供热系统智能化建设,完善供热监定指挥系统。换热站要实现水泵变频控制、流量自动调节、气候自动补偿、无人值守;热网要逐步实现压力、流量和温度智能化调节和监控;供热系统要逐步实现热源互备、智能化调度、按需供热。结合智慧城市建设,供热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相衔接,数据资源共享,逐步实现供热企业监管、供热服务投诉、能源消耗监控、热源调度指挥、应急抢险和指挥等,提升供热保障能力,提高供热主管部门监管调度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六)加强取暖领域排放监管。

1.继续推进燃煤热电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现有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实现超低排放(在基准氧含量 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5、50 毫克/立方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2.强化燃煤集中供暖锅炉污染排放监管。所有燃煤集中供暖锅炉必须达标排放,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对市城区、县城的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在基准氧含量 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5、50 毫克/立方米),并纳入超低排放监管范围。鼓励其余燃煤锅炉参照超低排放和天然气锅炉标准提高环保排放水平。(市环保局)

3.明确天然气壁挂炉、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与监管要求。从设备、销售环节提高天然气壁挂炉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和监管要求。生物质锅炉(含热电联产)必须配套布袋除尘设施,达到相应环保排放标准要求,按规定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城市城区生物质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达到天然气锅炉排放标准。(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七)推动技术装备创新升级。

1.加强清洁供暖科技创新。积极推进清洁供暖技术成果转化,重点推动热回收技术、长距离输热技术、储热技术、智能供热技术、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多能互补技术等方向的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市科技局)

2.着力提高清洁供暖设备质量。加强市场各类清洁供暖设备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不符合产品功效宣传、未达到设计寿命等各类质量问题的企业给予严肃处罚。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在清洁供暖设备招标过程中,要注意产品质量,跟踪用户使用情况,将产品较差的企业列入采购黑名单。供热企业要加强在役设备能效实时监督,对清洁供热设备开展能效检测和项目后评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八)构建清洁取暖产业体系。

1.创新经营模式。在清洁供暖领域积极引入合同能源管理、设备租赁、以租代建等新型模式。强调市场引领,创新商业模式,鼓励有关企业结合自身优势,突出核心业务,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工程总包(EPC)、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租赁、能源托管、以租代建等商业模式,引导社会共同参与实施清洁供暖项目的市场化建设运营,保障合理投资收益,带动产品升级和产业发展。

2.提供多元化综合能源服务。结合市场需求,鼓励企业提供多样化的综合能源解决方案。鼓励因地制宜采用天然气、清洁电力、地热能、余热、太阳能等多种清洁供暖方式配合互补的方式,满足不同区域取暖需求。支持采用项目招标、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引导有关企业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清洁供暖,提供技术咨询、方案设计、设备研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清洁供暖工程整体解决方案。支持公共建筑率先实施综合能源解决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

(九)加大农村清洁取暖力度。

1.建立农村取暖管理机制。改变农村取暖无规划、无管理、无支持的状况,各县(市、区)明确责任单位,建立管理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保障农村取暖科学有序发展。

2.选择适宜推进策略。因地制宜,将农村炊事、养殖、大棚用能与清洁取暖相结合,充分利用生物质、沼气、太阳能、罐装天然气、电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积极引导建制镇驻地村、中心村、旅游村等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改用燃气或电取暖设施。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使用型煤、兰炭、洁净焦等洁净燃料进行替代,并保证质量;清洁能源和洁净燃料替代均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优质煤炭替代。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推进现有农村住房建筑节能改造。

3.保障重点区域农村清洁取暖补贴资金。农村要享受与城市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探索农村清洁取暖补贴机制,保障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散烧煤治理工作顺利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委、市财政局)

(十)做好清洁取暖示范推广。

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清洁取暖的优点,普及清洁取暖知识,展示清洁取暖成果,改变传统取暖习惯。打造清洁取暖典型项目或示范工程,开展专题报道,形成显著示范效应和良好舆论导向。推动用户逐步改变原有的用暖观念和用暖方式,提高对清洁取暖环保价值的认识,改进粗放的用暖方式,节约能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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