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运各有关单位:
现将《运城市河东西街延长线北侧等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1日
运城市河东西街延长线北侧等棚户区改造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运城市河东西街延长线北侧等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运城市旧城区中心位置,改造范围内多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建造的砖混结构和简易砖木结构建筑物,基础设施落后,居住环境较差,消防设施不健全,抗震能力不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威胁着棚户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运城市河东西街延长线北侧等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六)《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七)《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运政发〔2015〕12号)。
(八)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基本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运城市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为运城市住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征收范围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所属单位集体和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由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所辖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电信、电力、广电、国防光缆、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按照“谁的资产谁迁移”的原则,负责各自管线的迁改工作。
征收期限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
征收范围
运城市河东西街延长线北侧等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运城市旧城区中心位置,共涉及4块棚户区。
具体情况如下:
(一)河东西街延长线北侧棚户区改造片区。
该片区改造范围南起姚暹渠、北至八一街、西起铁路家属院、东至盐湖区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家属院。
(二)人民北路沿线两侧棚户区增项改造片区。
该片区改造范围包括北片区和南片区:
北片区:南起南同蒲铁路、北至工农街、西起祥和巷、东至工农街南二巷。
南片区:南起潞村街、北至盐湖区房产局家属院南墙、西起乔家庄南二巷、东至人民北路。
(三)山焦盐化集团机械厂家属楼等棚户区改造片区。
该片区改造范围南起盐池环湖路、北至银湖路、西起南光路、东至解放南路,范围包括机械厂家属楼、装卸队宿舍楼、劳服公司宿舍楼及盐化部分厂房。
(四)解放南路鼓楼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片区。
该片区改造范围南起大胡家巷、北至红旗东街,西起解放南路、东至南阜巷。
六、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单位、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人。
七、被征收人、房屋和土地面积及用途认定
(一)被征收人认定。
1.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为被征收人。
2.征收范围内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但能提供其他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为被征收人。
(二)房屋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认定。
房屋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以被征收人持有的有效证件标明的面积为准。对于无有效证件的房屋,根据由被征收人提供的居民组、居委会(所在单位)、办事处或项目实施单位等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并以评估公司测量的面积进行补偿。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商业性用房、住改商用房的认定。
1.商业性用房认定:被征收人提供该房屋商业用途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进行核实,证件齐全的认定为商业性用房。商业用房按照房地产补偿价值及区位商业因素价值合并计算进行补偿。
2.住改商用房认定:产权性质为住宅的临街房屋,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纳税的,认定为住改商用房。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化补偿安置:即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房屋征收部门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二)对有购房意愿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后可在运城市住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搭建购买房源服务平台上选购商品房。
九、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经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结合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性质、结构、成新率、使用情况等因素,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多层砖混结构住改商的商业因素补偿标准为:二层按同类基准价的90﹪予以补偿,三层、四层、五层分别按基准价的70%、40%、40%予以补偿。
1.河东西街延长线北侧棚户区改造片区。
(1)小院补偿标准:合法宅基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的补偿标准为3700元/㎡;建筑面积达不到合法宅基地面积1.2倍的部分,按1250元/㎡的建安成本价予以扣除;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的补偿,考虑历史因素,三层、四层、五层分别以实际建筑面积按1250元/㎡的标准价的90%、70%、40%给予货币补偿,六层及以上不给予补偿。本次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新建部分不予补偿。
(2)住宅单元楼标准:3700元/㎡。
(3)商业性用房补偿标准:临八一街商业因素基准价为4000元/㎡;住改商商业因素基准价位1000元/㎡。
2.人民北路沿线两侧棚户区增项改造片区。
(1)小院补偿标准:合法宅基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的补偿标准为3700元/㎡;建筑面积达不到合法宅基地面积1.2倍的部分,按1250元/㎡的建安成本价予以扣除;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的补偿,考虑历史因素,三层、四层、五层分别以实际建筑面积按1250元/㎡的标准价的90%、70%、40%给予货币补偿,六层及以上不给予补偿。本次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新建部分不予补偿。
(2)住宅单元楼标准:4000元/㎡。
(3)商业性用房补偿标准:临工农街、人民路商业因素基准价为7500-8000元/㎡,住改商商业因素基准价为4500-5000元/㎡;临乔家庄南大巷住改商商业因素基准价为1500-2000元/㎡。
3.山焦盐化集团机械厂家属楼、装卸队宿舍楼、劳服公司宿舍楼等棚户区改造片区。
(1)涉及山焦盐化集团单位用房的,由评估公司按照附件1标准进行评估后补偿。
(2)山焦盐化机械厂家属院平房区房屋补偿,按照山焦盐化与住户的协商约定,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对山焦盐化与住户分别补偿。
(3)小院标准:合法宅基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的补偿标准为3300元/㎡;建筑面积达不到合法宅基地面积1.2倍的部分,按1250元/㎡的建安成本价予以扣除。本次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新建部分不予补偿。
(4)住宅单元楼标准:3500元/㎡。
4.解放南路鼓楼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片区。
(1)小院补偿标准:合法宅基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的补偿标准为3700元/㎡;建筑面积达不到合法宅基地面积1.2倍的部分,按1250元/㎡的建安成本价予以扣除;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的补偿,考虑历史因素,三层、四层、五层分别以实际建筑面积按1250元/㎡的标准价的90%、70%、40%给予货币补偿,六层及以上不给予补偿。本次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新建部分不予补偿。
(2)住宅单元楼标准:4000元/㎡。
(3)商业性用房补偿标准:临红旗街商业因素基准价为8000-8500元/㎡;南阜巷、大胡家巷、大谢家巷内商业因素基准价为3500-4000元/㎡。临红旗街住改商商业因素基准价为4500-5000元/㎡;南阜巷、大胡家巷、大谢家巷内住改商商业因素基准价为2000-2500元/㎡。
(二)搬迁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拆除费、评估费、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1)搬迁费:15元/㎡(征收生产性房屋的,应考虑机器设备搬迁补助费,由评估公司或其他专业机构依据规定评估后补偿)。
(2)过渡费:10元/㎡(过渡期6个月)。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1%-3%。
(4)装饰装修补偿。
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执行100-500元/㎡。
(5)拆除费:35元/㎡(各类建筑物)。
(6)评估费:0.5%(评估总值)。
(7)征收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费的0.5%计算。
(8)行政、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附属物补偿标准,树木补偿标准按照附件1、2、3标准执行。
十、奖励办法
自接到征收实施单位送达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5%奖励;31日到45日内(含4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3%奖励;超过45日签约的不予奖励。
十一、其他相关规定
(一)对于违章、违法、到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限期自行拆除。
(二)对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实际进行财产分割,并能提供社区证明的小院型房屋,可依现状作分户评估补偿。但分户评估补偿的标准必须按第九条小院型房屋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层以上的小院建筑,如具有土地证、房产证两证齐全的,可按二层及二层以下的补偿标准进行评估补偿。
(三)对配套设施齐全(水、暖、电、气)的小院型房屋,可在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0-500元/㎡的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性质为住宅,但现状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并能提供租赁合同、协议和相关证据的房屋,可按照实际商业经营面积增加300-500元/㎡的补偿。
(五)行政、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按附件1标准执行,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依据用途、区域分类,按照国土部门的同类划拨土地使用权益价格予以补偿;涉及单位集资建房和房改房的,能提供房产证或有效票据的,按合法建筑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法定代表人)应持户口本、身份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宅基证、房屋所有权证,证件不全的被征收人持居民组、居委会(所在单位)、办事处或项目实施单位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到场。被征收人(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被征收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土地、房产注销手续。
(七)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且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交房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安置。
十二、法律责任
(一)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其它事项
(一)凡在此次被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二)凡在此次被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土地、规划、房产、工商、公安、住建等有关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为一年。
(三)凡在此次被征收范围内的违章违法各类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自行搬迁拆除,不予补偿。
(四)凡在此次被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产权有争议、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解决,逾期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运城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运城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对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不履行协议条款的,依法依规执行。
(八)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九)本方案由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1.行政、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3.树木补偿标准
附件1
行政、企事业用房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结构 | 补偿价格 | 标准 | 备注 |
砖混 | 1100-1400 | 主体以砖墙承重,部分钢筋混凝土,层高2.8米以上,水、电、暖齐全。 | 缺项扣除标准: 1.水20元/㎡ 2.电20元/㎡ 3.暖气30元/㎡ |
砖木 | 1000-1100 | 主体以砖墙承重,木屋顶,层高2.8米以上,椽头直径8公分以上,水、电、暖齐全。 | |
900-1000 | 主体以砖墙承重,木屋顶,层高2.8米以下,椽头直径8公分以下,水、电、暖齐全。 | ||
土木 | 300-450 | 主体以土墙承重,木屋顶,层高2.8米以上,椽头直径8公分以上,外墙清水墙,内墙普通涂料,屋顶吊灰,砖到窗台齐,木门窗,水、电、暖齐全。 | |
仓库用房 | 1100-1400 | 彩钢屋顶,层高4米以上,支架为钢结构,水、电齐全。 |
备注:该补偿标准不含土地使用权价格,土地使用权补偿按照国土部门有关土地基准价的标准。
附件2
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 | 现 状 特 征 | 单位 | 标准(元) |
1 | 院内硬化 | 大理石 | m2 | 100 |
地板砖 | m2 | 75 | ||
水泥抹面 | m2 | 50 | ||
2 | 简易房 | 四面24墙、石棉瓦顶、檐高2.2米以下,门窗齐全 | m2 | 300-500 |
3 | 屋顶 | 檐口高度1.5米≤h≤2.2米 | m2 | 500-600 |
檐口高度h<1.5米 | m2 | 300-400 | ||
4 | 简易棚 | 墙体不完整、石棉瓦或油毡顶、檐高2.2米以上 | m2 | 100-200 |
5 | 地下室 | 建筑主房同体下方地下室 | m2 | 500-800 |
6 | 蓄水池 | 砖石 | m3 | 70 |
土制 | m3 | 15 | ||
7 | 钢管水井 | m | 800元/m(50米以上每米单价增加50元/m) | |
8 | 灰管井 | m | 120 | |
9 | 砖(土)井 | 5米以下 | 眼 | 1300 |
5-10米 | 眼 | 1500 | ||
10 | 防盗窗 | m2 | 90 | |
11 |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 | 其他热水器减半 | 套.次 | 450 |
12 | 空调移装 | 套.次 | 300 | |
13 | 电视移装 | 台 | 150 | |
14 | 院围墙 | 砖砌24墙,贴瓷砖或壁画(含照壁) | m2 | 160 |
砖围墙(水泥抹面) | m2 | 100 | ||
土坯围墙 | m2 | 30 | ||
15 | 卷帘门 | 有屋门的双重门(含不锈钢、铝合金制) | m2 | 100 |
16 | 钢、铁楼梯 | 钢骨架、钢板踏步 | m2 | 380 |
17 | 彩钢房 | H型钢、槽钢骨架、夹芯板墙体 | m2 | 300 |
18 | 院大门 | 一般 | 个 | 1500 |
中等 | 个 | 2500 | ||
优质 | 个 | 3500 | ||
19 | 防盗门 | 双扇 | 个 | 2000 |
单扇 | 个 | 800 | ||
20 | 监控 | 套 | 800-1000 | |
21 | 暖气接口费 | 以交费票据为准 | ||
22 | 天然气接口费 | 以交费票据为准 |
附件3
树木补偿标准
项 目 | 补偿价格 | 标 准 |
果 树 | 100-150元 | 直径7公分以上 |
70-100元 | 直径3-6公分 | |
30-70元 | 未挂果 | |
小树苗 | 3-5元 | 直径2公分以下 |
成材树 | 30元/棵 | 直径15-20公分 |
35元/棵 | 直径20-25公分 | |
40元/棵 | 直径25-30公分 | |
45元/棵 | 直径30-35公分 | |
50元/棵 | 直径35-40公分 | |
60元/棵 | 直径40公分以上 | |
苗圃、绿化树 | 具体树种由专业评估公司参考市场价予以认证评估 |
备注:附件里未涉及到的补偿标准以评估公司评估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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