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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870556/2016-00127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体裁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运政办发〔2016〕41号
主题分类 :国内贸易 主 题  词 :国内贸易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28日
标       题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6-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目标考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4日
  

运城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目标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全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成效,客观评估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加快推进加工贸易企业转移项目落户运城,确保全市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承接工作取得实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为承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承接加工贸易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承接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工业增加值、吸纳就业人数、加工贸易企业税收总额六大指标。
  第四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各项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所占比重分值如下:
  (一)承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20分)
  未承接任何加工贸易企业,分值赋值0;
  1个≤转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3个,分值赋值10;
  3个<转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5个,分值赋值15;
  承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5个,分值赋值20。
  (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10分)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300万元,分值赋值2;
  300万元<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500万元,分值赋值4;
  500万元<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分值赋值6;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分值赋值10。
  (三)承接加工贸易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0分)
  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分值赋值2;
  3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分值赋值4;
  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分值赋值6;
  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分值赋值10。
  (四)承接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工业增加值(按现价计算)(20分)
  工业增加值≤300万元,分值赋值5;
  300万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500万元,分值赋值10;
  500万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000万元,分值赋值15;
  工业增加值>1000万元,分值赋值20。
  (五)吸纳就业人数(20分)
  吸纳就业人数≤100人,分值赋值5;
  100人<吸纳就业人数≤500人,分值赋值10;
  500<吸纳就业人数≤1000人,分值赋值15;
  吸纳就业人数>1000人,分值赋值20。
  (六)加工贸易企业税收总额(含关税)(20分)
  税收总额≤100万元,分值赋值5;
  100万元<税收总额≤300万元,分值赋值10;
  300万<税收总额≤500万元,分值赋值15;
  税收总额>500万元,分值赋值20。
  第五条 考核方式
  (一)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考核方式:结合督查情况,年终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排名,对各县(市、区),前三名加2分,四至六名加1分,七至十名不加分,最后三名减1分。对各开发区,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加1分,第三名不加分,第四名减1分。对工作不力、完成任务差距较大的县(市、区)、开发区实行一票否优,取消优秀资格。
  (二)市直各有关单位考核方式:根据项目审批进度另行制定办法,年终评选,按效果的好和差酌情加0.5-1.5分。
  (三)将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目标考评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体系。按照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201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通知》精神(运办发〔2016〕3号),招商引资20分,其中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占10分。即将第四条、第五条采取百分制的总得分乘以10%,作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实际得分,计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得分。
  第六条 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根据本考核办法,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直各有关单位分组对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情况以查验会议记录、文件、视听资料等实证资料和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考核。
  (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对于反映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各项指标的统计数据应提供相应的县级主管部门或其他上级部门的证明材料。凡须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即用证明提供单位的红色文头纸打印。各证明提供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所证明的经济指标的来源、核算范围等进行认真审核。弄虚作假的,由证明提供单位承担责任。
  (三)建立承接加工贸易转移工作督查和问责机制,将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进展情况纳入市政府月度经济运行调度会进行通报。对承接产业转移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开发区予以激励支持,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开发区要约谈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策兑现。
  第七条 本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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