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5-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16〕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统一提高30元,现将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单位:人/月)
盐湖区480元,永济市、河津市、芮城县、新绛县、稷山县、夏县450元,临猗县、万荣县、闻喜县、绛县、平陆县、垣曲县43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单位:人/年)
盐湖区3144元,永济市、河津市、闻喜县3084元,芮城县、临猗县、万荣县、新绛县、稷山县、夏县、绛县、平陆县、垣曲县3024元。
特此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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