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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870556/2018-00209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体裁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运政办〔2018〕5号
主题分类 :煤炭 主 题  词 :煤炭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8日
标       题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表时间:2018-09-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意见行动计划》(晋发〔2017〕4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加快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根据《山西省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方案》(晋发改资环发〔2018〕266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新理念,坚持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煤炭减量等量替代工作作为加强宏观调控、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能源结构、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途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政府统领、企业主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机制,在保障全市能源供应安全前提下,推动全市煤炭消费减量化,打好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为“走进新时代、建设大运城”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兼顾。统筹把握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发挥部门协同作用,推进总量控制和减量替代工作有序开展。以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深化节能改造、整治燃煤锅炉、促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和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为重点,以点带面推动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减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坚持煤炭总量控制与清洁能源发展相同步。以削减存量和严控增量为抓手,压减高耗煤产业用煤需求,严格控制新增煤炭消费项目。优化能源生产利用方式,加快推进散煤治理,大力增加清洁低碳能源供给,着力保障关乎民生的重点领域、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能源需求。

3.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落实煤炭消费企业主体责任,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形成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格局。

(三)控制目标。

到2020年,在实现能源消耗总量目标的前提下,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比例下降到80%,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5%以上。我市作为汾渭平原重点治理区域城市之一,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合理控制煤炭消费,确保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压缩煤炭消费总量。

1.有序化解过剩产能。制定年度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计划。严格执行产能减量置换政策,2018年底前确保钢铁行业去产能完成“十三五”任务总量的70%左右。2018-2020年,积极稳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圆满完成国家目标任务。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加强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专项执法检查,严格落实阶梯电价,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机制。根据我市2018年度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到2018年底前退出山西宏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座40吨转炉,压减70万吨钢铁产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严格规范准入,严格执行环保、质量等产业政策,倒逼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坚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严格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能耗、环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后产能工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县(市、区)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发改委)

3.深化重点行业节能改造。建立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抓好工业领域节能,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推进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严格落实省即将出台的《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树立能效标杆,推动主要耗能行业能效水平不断提升。加快节能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提标改造,推广应用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高效照明、高效节能电机、超临界低热值煤循环流化床锅炉等节能技术和产品。推进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节能改造,力争供电煤耗达到国内同类机组先进水平。强化节能监察执法,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城镇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住建局)

(二)治理燃煤设施,提升煤炭清洁利用水平。

1.推进热电联产。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原则,加快现役纯凝机组采暖供热改造和背压机组发展,有序推进抽凝供热机组建设。加快供热管网建设,促进管网互联互通,对存在多个热源的城市大型供热系统,实现并网、联网运行,不断提高热源保障能力,确保供热安全稳定运行。到2020年,全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4%以上,其中,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8%以上。统筹推进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城市大型工商业建筑综合体、医院、机场和交通枢纽等,推进冷热电多联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2.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推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区周围现有发电机组供热能力,积极推广利用工业余热进行集中供热。对用热规模较小或暂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园区,优先选用环保型燃煤锅炉、燃气锅炉或分布式能源站方式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未覆盖的产业集聚区,因地制宜发展各种清洁能源供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3.全面整治燃煤锅炉。全面排查燃煤锅炉,严格落实燃煤锅炉限建、禁建管控措施,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设备型号,建立清单和台账。2018年我市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在2017年中心城区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的基础上,中心城区建成区内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各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10月1日前,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推动燃煤锅炉升级改造,保留的燃煤锅炉实现达标排放。开展城市建成区燃煤供热锅炉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4.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根据市场需要增加煤炭入洗(选)比重,探索煤炭分质分级技术研发,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推动现代煤化工升级示范,以现代煤化工项目为基础,抓好配套产业链规划建设;组织相关企业探讨交流现代煤气化技术经验,为促进煤化工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推动焦化产业绿色升级,支持焦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稳步推进建设产能置换现代化大机焦项目;加快发展焦化产品深加工。推动电力行业清洁高效发展,加快现役煤电机组升级改造。2018年,市中心成区、各县(市、区)县城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全部实现清洁取暖,对居民使用的劣质散煤进行清理回收。其他未实现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的区域,鼓励使用清洁燃料,禁止燃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质监局)

(三)强化准入管理,严控煤炭消费增量。

1.提高燃煤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严格节能审查制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设备要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煤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严格新上耗煤项目环评审批,新建耗煤项目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

2.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要制定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方案,明确减量等量替代明细,作为新增量统筹平衡。将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3.严控重点耗煤企业。利用重点耗能企业在线监测系统对我市重点耗煤企业进行耗煤管控,督促企业制定年度减煤替代方案,并严格落实。严格控制重点耗煤企业年度耗煤量超过上一年度。(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四)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比重。

1.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积极推进风电项目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分散式风电开发。加大芮城县光伏领跑者基地二期的开发力度,鼓励在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公共设施及商业建筑屋顶和个人家庭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采煤沉陷区、废弃矿山、滩涂、荒山荒坡等闲置或难以开发的土地,建设光伏地面电站;在符合国家规划的前提下,推进农林生物质发电,支持热需求稳定的产业集聚区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加快推进垣曲县抽水蓄能电站的前期准备工作,争取今年开工建设。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比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2.稳妥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鼓励新型工业、高技术企业利用天然气,积极发展可中断天然气用户。根据城市发展规模,按照“及时对接、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大城市及周边区域天然气管网建设和改造力度,扩大城市燃气覆盖范围。深入推进县、乡(镇)天然气利用工程,灵活采取管道及CNG(压缩天然气)、LNG(液化天然气)供气站等多种方式供应。按照《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山西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制定《运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稳妥推进我市冬季清洁取暖“煤改气”工程,坚持“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原则,做到“以气定改、先立后破”,根据新增气量审慎确定居民“煤改气”户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3.加快实施电能替代。科学实施冬季清洁取暖“煤改电”工程,落实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山西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在充分考虑采暖区域热负荷特性、环保生态要求、电力资源、电网支撑能力、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前提下,结合城乡建设规划、气热管网建设和禁煤区划定等,因地制宜、科学有序发展电供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负总责,市发改委综合协调煤炭减量替代、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市经信委负责钢铁、电力等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改造,协调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做好清洁取暖“煤改电”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财政支持政策等工作;市环保局主要负责散煤治理、燃煤锅炉整治、加强环保执法检查等工作;市住建局主要负责集中供热和冬季清洁取暖“煤改气”等工作;市安监局主要负责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提高煤炭生产销售环节煤质等工作;市统计局主要负责煤炭消费统计和监测预警等工作;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系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煤炭消费总量目标控制,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重点企业。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负总责,制定行政区域内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燃煤机组改造、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新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研究制定“煤改电”“煤改气”的优惠政策。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要加大对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相关资金,加强统筹使用,促进资金投入与煤炭消费减量成效相匹配。

(四)实施重大工程。加快实施集中供热、燃煤锅炉集中整治、“煤改电”、“煤改气”、高耗煤行业节能改造、落后产能淘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天然气管网建设、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等重点工程。  

(五)加强统计监测。加强统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市、县煤炭消费统计体系。市统计局会同有关单位加大煤炭消费统计和监测力度,建立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煤炭消费量定期公布制度,跟踪监测分析本辖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能源消费情况,做好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工作。

(六)强化监督管理。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未完成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和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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