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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870556/2018-00205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体裁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运政办发〔2018〕69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其他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07日
标       题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运城市政府办公厅 发表时间:2018-11-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三个发展计划”战略部署,推进“3515重大工程项目”中20个重大产业转型升级项目顺利实施,优化产业布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持续向实体经济发力。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49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等规定,参照先进省、市的具体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支持新动能、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支持创新创业,加快建设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和我市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支持的其他领域。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做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运城聚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基金法人机构、受托管理机构三个层次,对应所有权、管理权、运营权的分离。委员会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为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由市财政局组建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并负责引导基金运营工作。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  引导基金资金总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可根据我市每年产业发展的需求及资金来源情况安排逐年分期到位。

第六条  引导基金主要包括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投资收益中用于扩大规模的资金等。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七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优秀企业或基金管理团队来运发展、大力培育我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可采用以下模式:

(一)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投资于与我市拟重点扶持产业的相关子基金;    

(二)对接社会优先级资金设立专项子基金进行投资。

第九条  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子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经委员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并上报委员会办公室;

(三)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报委员会办公室;

(四)媒体公示。经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如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委员会;

(五)最终决策。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六)资金拨付。引导基金应采取同步认缴制,出具承诺出资函,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在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完成产业子基金的社会资金募集及根据基金相关协议约定完成到资工作后,受托管理机构在收到管理团队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后,向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拨付出资资金。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

 

第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产业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

(二)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运城市注册或在运城设立专门办事机构,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投资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4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引导基金对产业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子基金总额的30%,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产业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产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在产业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报经委员会批准后,经产业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五)产业子基金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基金备案、信用信息登记等。未通过省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政府投资基金,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六)产业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的3倍。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1.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我市的企业;2.产业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我市的企业;3.产业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我市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我市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我市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

第十一条  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资金募集的兜底义务;

(五)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的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我市落地的能力;

(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至少有3 名具备3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2个投资成功案例;

(八)应参股产业子基金或认缴产业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产业子基金总额的1 %。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二条 委员会是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旅发委、市科技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产业引导基金重要规章制度;

(二)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

(三)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

(四)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五)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请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制定产业引导基金有关规章制度,并提交委员会审议;       

(四)制定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并提交委员会审议;    

(五)向社会公开发布经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六)定期向委员会及市政府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七)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运作状况进行年度考核,向委员会报告;    

(八)执行委员会决议;

(九)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在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针对我市拟重点发展的产业开展产业调研工作;

 (三)对接基石投资人,针对我市拟重点发展的产业储备优秀基金管理机构;    

(四)在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

(五)建设并维护引导基金网站,通过网上申报及其他方式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六)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交的申请资料及方案进行初步筛选,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提交委员会办公室;    

(七)具体实施经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根据相关投资协议的约定,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投后管理;  

(八)根据需要,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产业企业派驻代表;    

(九)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价;

(十)每年度末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年度运作情况报告;

(十一)其他承办事项。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列入受托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年度管理费用按照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确定,从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中进行列支。除支付管理费外,还可根据受托管理机构考核情况,实施业绩奖励,具体奖励措施报请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股产业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向引导基金参股的各产业子基金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具体退出方案由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三)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经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对引导基金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引导基金投资设立的产业子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除列支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外,应将财政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拨入专账,按规定将政府投资基金收益中归属于财政部分上缴国库,由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产业引导基金规模。

 

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在基金清算时,达到投资协议中关于投资于我市企业的约定目标时,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总退出收益中,原则上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部分收益可让利于产业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或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让利总额不超过引导基金在产业子基金清算时获得的总收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约定目标及投资金额计算标准参照第十条第(六)点。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上述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激励条款不可同时申请,具体的激励机制在相关的产业子基金的投资协议文件中约定,并由委员会决定。

 

第八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设立产业子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收益引导基金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投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引导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设立产业子基金应当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予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所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在所参股子基金及产业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九章  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  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对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向委员会及市政府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应对相关机构在推进引导基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通过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已履职尽责,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的情形,予以宽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相关政策如有调整,则本办法根据新颁布的政策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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