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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870556/2018-00192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体裁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运政办〔2018〕7号
主题分类 :文物 主 题  词 :文物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8日
标       题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市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市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运城市政府办公厅 发表时间:2018-09-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加强全市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全市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及全省文物安全暨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文物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扫黑除恶、保护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文物安全工作的部署,牢固树立文物保护事业安全发展理念,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属地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文物安全格局,充分发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的职能作用,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严密安保措施,严防监管漏洞,严打文物犯罪,严肃问责追责,坚决筑牢文物安全防线,形成文物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文物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发展。

二、构建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一)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把依法落实文物保护管理职责作为确保文物安全的立足点,坚决贯彻文物保护“五纳入”方针(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要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对重要的国、省、市保单位依法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所,充实文物执法力量,建设安全防范设施,保障文物安全投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谁主管、谁负责”。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督查,对辖区内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确实履行好文物安全管理首要职责。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把依法落实文物保护法定职责作为文物安全的重要保障,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责任单位: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民族宗教局)

(三)落实“双四级”责任制。一级是“市、县、乡、村”行政管理,另一级是“市局、县局、文管所、保护员业务管理。明确市、县、乡、村责任及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员的职责,从上向下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责任单位:市文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文物安全基础防范

(四)强化一线守护,充实人防力量。进一步推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员配备工作,各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确保今年年底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员配备率达百分之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提高技防水平。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推广应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快实施运城市文物保护智能安全综合防护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文物局)

(六)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全市国有博物馆和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纳入“雪亮工程”规划建设,实现视频监控设施对城市、乡村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路口、街口和门口的全方位覆盖,根据实际需要,在大型国有博物馆和对外开放的重要文物保护单位设立警务室。(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落实行业管理责任

(七)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文物监管责任,市直各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文物保护工作。

1.市文物局:严格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巡查,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安保人员配备,指导各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报实施消防、技防工程,协调其他单位共同开展文物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联合公检法共同做好打击文物犯罪工作;

2.市公安局: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加强检查指导博物馆对文物藏品,文物管理所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督促其落实治安保卫主体责任,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保措施。组建文物打防专业队伍,对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保持依法严打高压态势,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建立严打严防、打防结合、以打促防的文物保护长效工作机制;

3.市公安消防支队:持续深入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督促配备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强化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加大火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依法对加设消防设施的文物单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始终保持对文物建筑火灾的严防严控;

4.市文化局:加强传统村落及历史文化名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古建筑和传统民居等物质文化遗产共同得到保护和传承;

5.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报审、探矿权和采矿权登记手续时,要征求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6.市住建局:在办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内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开工许可手续前,要征求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加强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的环境保护和整治工作;

7.市规划局: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许可前,要征求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源头上防止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8.市环保局:提高文物保护意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察制度,加大对全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安全的监管,从源头上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

9.市工商局:依托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梳理掌握辖区文物市场、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的情况和动态,严厉打击文物流通市场违法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10.市民族宗教局:加强对占用不可移动文物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对宗教活动场所占用不可移动文物单位的,要征求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督促指导宗教界人士履行文物保护义务和安全管理责任。

五、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

(八)建立考核机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将文物安全和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尤其是文物保护“五纳入”的考核;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对同级负有文物管理责任的部门及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文物安全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的一项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建立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市文物局牵头,市直各有关单位参加的文物安全联席会议,要定期召开文物保护工作会议,会商通报文物安全事件,研究解决文物安全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市文物局)

(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责任情况,严查不作为和乱作为,对发生的文物安全事故(案件)要一查到底,严格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监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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