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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870556/2018-00155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体裁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运政办发〔2018〕7号
主题分类 :科技 主 题  词 :科技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05日
标       题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2-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0日

 


 

 

运城市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提高项目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绩效,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14〕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7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市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所称科技活动经费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所称市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并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坚持科学引领、创新驱动、遵循规律、改革创新、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服务于运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和市场配置的导向作用,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工作。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提高科技计划的实施成效。

第二章 科技计划的设立

第七条 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八条 按照国家、省级计划规定的基础类、公益类、市场导向类和重大项目类,优化整合市级科技计划。

第三章 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第九条 按照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的特点和规律,建立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十条 基础类项目突出创新导向。重点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充分尊重专家意见,通过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引导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科研投入,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基础类科研项目要注重人才培养,强化对优秀人才和优秀团队的持续支持。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

第十一条 公益类项目聚焦重大需求。重点解决制约我市社会公益性行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提高项目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保证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广泛向社会征集项目,采取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评审择优或定向择优支持。

第十二条 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市场导向类科研项目主要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择优支持。重点支持企业根据政策引导开展的科研项目,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突出目标导向。重点解决我市转型跨越发展中的科技战略发展需求等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集中力量,聚焦重点,做好顶层设计。要设定明确可考核的项目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采取定向择优或公开招标的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逐步实行项目监理制。

第四章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科技计划的特点编制项目指南,并于每年固定时间通过广泛知晓的方式发布。

自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发布之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不得少于30天,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立项采取单位申报的方式进行。

单位申报是指项目研究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自主提出科研项目,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六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查。重点审查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内容。加强科研项目重复申报审查,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

第十七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立项要求,公布审批流程,简化立项环节,提高公开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评审结果和意见,实现立项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后,项目承担单位与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五章 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科研项目管理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验收或结题,申请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

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的,按未通过验收或结题处理。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验收或结题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验收或结题。

第二十一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年度项目执行过程评价和定期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进行年度项目执行过程评价,制定有关标准和程序,提出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定期项目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第三方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机制。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结题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在实施项目管理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有效媒介,将项目立项、验收结果、资金安排以及绩效评价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信息向单位内部公开,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四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管理信息与共享服务平台,基本实现与国家、省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完善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信息,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建立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二十五条 规范项目预算编制,加强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估评审。

项目申请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现有科研条件和设施,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方案。有自筹经费来源的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劳务费预算要结合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预算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

第二十六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科技计划项目审定批准后1个月内下达资金预算批复。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

 科研项目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根据科研项目计划内容和相关部门规定,编制科研项目预算。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一)资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和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科学研究用样本采集等费用;

(三)设备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四)材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包括计算加工)等费用;

(六)燃料动力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费;

(八)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办公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办公用品购买费、通信费、上网费等;

(十)车辆使用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车辆租赁费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汽(柴)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在经济科目商品服务支出的其他交通费中列支;

(十一)差旅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会议、会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学术会议、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会议费支出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务费支出按照举办单位书面会议通知规定执行;

(十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科研项目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外交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十四)国内协作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国内合作单位与人员参与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外的费用。国内协作费依据合作协议支付,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

(十五)劳务费:指用于支付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六)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七)与科研项目研究任务有相关性和必要性,且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间接费用是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三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10%,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之外,以其他名义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计划任务书执行项目预算。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需要调整的,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其余经费项目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向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四条 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科研项目任务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应承担的工作任务,体现酬绩相当原则。要统筹安排劳务费等项目经费支出,确保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组成员劳务费发放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科研创新及服务收入由单位自主分配。市属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得和对外提供公益性科技服务所得的单位净收益部分,全部留归单位使用。

第三十六条 下放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权限。市属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市属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七条 下放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权限。市属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市属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第三十八条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市属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涉及的科研项目收支、科研成果转化及收入情况等实行内部公开公示制度。各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公开公示上一年度的科研项目收支、科研成果转化及收入等情况,接受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及全体职工监督。市教育、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科技活动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

第三十九条 科技活动经费应当列入年度预算,报单位行政办公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批准后实施,如需调整,按规定报批。

第四十条 科技活动经费是举办或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普活动等科技活动的经费。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一)科技活动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费;

(二)科技活动中发生的市内交通、车辆租赁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燃油、通行、停车等车辆使用费;

(三)科技活动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等差旅费;

(四)科技活动中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科技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

(五)科技活动中科研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交流的交通、食宿及其他费用;

(六)科技活动中支付给专家的报告费;

(七)开展科技活动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八章 支出管理

第四十一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科研项目经费单独设账核算,并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结算方式,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承担科研项目或组织科技活动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企业承担的科研项目或组织科技活动所有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四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涉及税收时,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纳税人申报缴纳。

第四十三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开展科研项目时,在涉及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获得的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有关当事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可凭据报销。

第九章 决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 科研项目研究结束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四十六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收回。

第四十七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撤销或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保留两年,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结余经费的,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主管和项目委托单位的检查与监督。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科研经费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对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承担单位、负责人不按规定管理使用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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