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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870556/2017-00104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体裁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运政办函〔2017〕41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其他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17年05月08日
标       题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表时间:2017-05-08

 

运政办函〔2017〕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为切实维护国旗尊严,增强公民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和宣传教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旗法》,组织干部群众采取多种形式学习,不断增强尊重和爱护国旗的意识和情感。要大力开展《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不断提高国旗意识,引导、动员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国旗尊严,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形成全社会尊重和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二、重要场所按规定升挂国旗。《国旗法》规定应当和可以升挂国旗的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日制学校,企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要严格执行国旗升挂制度。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各重要商业街区、主要交通干道、窗口服务行业、重要公共场所等都要升挂国旗。要按照《国旗法》规定的方法升挂和使用国旗,将国旗置于显著位置,不得随意插挂、摆设国旗,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三、重大节日举行升旗仪式。国庆节、元旦、国际劳动节等重大节日前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全日制学校要组织人员举行升旗仪式。对升旗人员要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升国旗仪式顺利进行。参加升国旗仪式要着装整洁,行为端庄严肃。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市直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法定职责,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市政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单位每年对贯彻执行《国旗法》和落实国旗升挂和使用监管措施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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