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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C00101-0802-2018-0339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体裁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运政办发〔2018〕46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31日
标       题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表时间:2018-08-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3日      

 

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

 

为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进一步激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治理环境积极性,落实和强化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制定《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指标

(一)采暖期(1月、2月、3月、11月、12月)。

环境空气质量奖惩考核因子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以下简称“综合指数”)、PM2.5、二氧化硫,其中PM2.5、二氧化硫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

(二)非采暖期(4月—10月)。

环境空气质量奖惩考核因子为综合指数、PM2.5、PM10。其中,PM2.5、PM10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

三、考核基数

综合指数、PM2.5、PM10、二氧化硫浓度考核基数为当月全市平均值和考核对象去年同期值。

四、考核方法

首先对当月监测结果差于考核基数的,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资金扣罚。根据单项扣罚资金总额,对当月监测结果好于考核基数的,给予资金奖补。

(一)资金扣罚。

1.资金扣罚对象为当月指标监测结果同比恶化或高于全市平均值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

2.PM2.5、PM10、二氧化硫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5个微克以内(含)的,扣罚资金系数为10万元/微克,在5个微克以上的,扣罚资金系数为20万元/微克。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2个数值以内(含)的,扣罚资金系数为20万元/个数值,超过2个数值的,扣罚资金系数为40万元/个数值。

3.单项指标扣罚资金=高于全市平均值的扣罚资金+同比恶化扣罚资金。

高于全市平均值的扣罚资金=0.8×[(考核对象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值-全市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平均值)×扣罚资金系数] 。

同比恶化的扣罚资金=[(考核对象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值-考核对象上年同期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值)×扣罚资金系数] 。

4.当月城市PM2.5、PM10、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年均值),不进行扣罚。

(二)资金奖励。

1.资金奖励对象为当月监测结果同比改善和好于全市平均值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

2.单项指标奖励资金=80%×当月全市单项指标扣罚资金总额×{60%×[考核对象当月指标同比下降值/全市同比改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当月指标同比下降值之和]+40%×[(全市平均值-考核对象当月指标值)/全市平均值与低于全市平均值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当月指标值的差值之和]} 。

(三)其他。

考核城市各单项指标环境空气质量奖励和扣罚资金相抵即为该城市当月环境空气质量奖惩资金。

五、数据来源

考核数据采用运城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发现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考核组织

市环保局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结果进行核算,将结果予以通报并在媒体公布奖惩结果。年终,市财政局依据市环保局出具的考核结果汇总情况报告,通过结算,统一进行扣缴与奖励。

七、资金管理

(一)环境空气质量扣罚资金的80%用于对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空气质量奖励,20%由市级统筹使用。

(二)环境空气质量奖励资金统筹用于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项目。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本方案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行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运政办函〔2017〕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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