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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十章
来源:运城市审计局 发表时间:2017-10-27 00:00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