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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中停止收取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通知
运市住金字〔2018〕21号
发表时间:2018-05-14 17:09

关于在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中停止收取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通知

                                运市住金字〔2018〕21号

各科室、管理部: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扎实做好住房公积金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精神,中心决定从5月15日起,停止在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贷款业务办理时收取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应利用高拍仪、扫描仪、复印机等电子影像设备进行身份信息留存,并纳入档案管理,在办理业务时调取复用。

特此通知。

 

二0一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