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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补充规定-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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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补充规定

2018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补充规定

          运市住金字[2018]4号

各科室、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服务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中心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借款人及配偶须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中有连续三个月(含)或累计六个月以上的逾期还款记录,一律不予受理。还清的信用卡及助学贷款逾期不作为征信参考依据。

二、无需提供工资证明或收入证明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无需提供工资证明或收入证明,按照缴存基数推算还款额。若职工自愿提供工资证明或收入证明的,应予以采纳。

三、办理商转公贷款

已经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以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我中心已与建行运城分行、农行运城分行、工行运城分行三家银行签定了《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流程为:

借款人持与办理住房贷款银行签定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协议书》,到中心(管理部)业务大厅贷款窗口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它流程不变,中心(管理部)终审后资金直接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用于归还其按揭贷款。

偿还未与中心签约商转公贷款合作协议银行贷款,借款人持住房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归还按揭贷款”的证明(加盖银行业务章)及银行提供的还款账户,到中心(管理部)业务大厅贷款窗口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它流程不变,中心(管理部)终审后将资金直接划入银行提供的还款账户。

四、异地贷款可采用的担保方式

异地缴存的职工,在本辖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采用的担保方式有两种:房产抵押和售房单位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