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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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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2017

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运市住金字〔2017〕45号

各科室、管理部: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使用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和去库存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批复》(晋建金函〔2017〕1303号),并结合我市实际,经中心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处于封存状态的缴存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额大于缴存余额且本人申请销户的,按销户提取业务办理;

二、季节性外来务工人员及撤销、解散、破产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职工本人要求提取的,经中心(或管理部)核实后由单位统一组织办理提取手续;

三、对于购买首套住房或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发放贷款,不得向第三套房和同一家庭同一套住房发放3次(包括装修贷款)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

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一年后,在正常缴存和还款(无违约)的情况下,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当年还款额; 

五、租赁住房提取的,年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租金,夫妻双方最高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

  

 

                       二0一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