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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的通知
运交综运〔2018〕35号
发表时间:2018-11-05 16:07


运城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客运管理工作座谈汇报会纪要>的通知》(晋交函〔2011〕162号)、运城市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运政发〔2018〕27号)以及部、省、市相关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引导,稳妥推进经营权改革

巡游出租车行业应当坚持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发展方向,尊重行业历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实现服务社会、有序经营、稳定发展。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晋交函〔2011〕162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公共资源,不能成为私人财产由个人永久性占有使用,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实行无偿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8年。

(二)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三)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守信誉、服务好的企业,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办法优先许可经营权。

(四)中心城区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数量管控,暂不增加巡游出租汽车数量。

(五)根据运城市政府运政发〔2018〕27号文件要求,2020年9月底前,中心城区建成区出租汽车全部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全市使用新能源出租汽车达到80%。

二、公司经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巡游出租汽车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公司研究决定涉及车主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车主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增加决策透明度。车辆保险等费用可由公司代收代缴,也可自行办理。无论公司代收代缴或个人自行办理,都必须满足规定的出租车经营险种和保额。公司内部收费项目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车主代表协商一致方可收取,坚决制止企业向车主乱收费、乱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公司应当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经营机制。车主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将车辆自有产权登记在公司或个人名下,但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道路运输证登记必须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是自然人。公司和车主应依据法律法规,签订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合同年限。允许车主在经营合同到期、或与公司协商一致、或依据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定书、或有正当理由并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由车主自主选择其它质量信誉好的出租汽车公司协商签订新的经营合同,填写变更申请表,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巡游出租汽车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公司规范运营管理,提升运营服务水平;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创建活动,做文明的践行者和传承者;开展从业人员“知法、学法、懂法”教育培训,切实增强出租汽车车主、驾驶员的法治和规矩意识,引导车主、驾驶员依法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确保从业人员遵守行规、规范运营,促进行业稳定。

三、依法依规,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监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市场准入、退出的有关规定,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问题及时排查解决,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行业稳定情况评估与预警机制,妥善应对处置,有效化解矛盾。

严格落实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质量信誉考核的导向作用,建立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备案,并将其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按上级要求逐步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要严格问责。

四、严格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严厉打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营运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

对公司乱收费、乱罚款和管理混乱引发的维稳问题,要追究公司的责任,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少数煽动组织、非法上访、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物和群众人身安全的车主和驾驶员,要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打非治违,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查必有果。对工作不尽责、打击不力、徇私枉法的工作人员,严格责任追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运城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