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620元、二类1520元、三类1420元、四类1320元,依次调整为1700元、1600元、1500元、140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8元、二类9.2元、三类8.6元、四类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8.5元、二类17.4元、三类16.3元、四类15.2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类别
|
全日制用工
|
非全日制用工
|
适用区域
|
|
月标准
|
小时标准
|
小时标准
|
||
一类
|
1700
|
9.8
|
18.5
|
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
|
二类
|
1600
|
9.2
|
17.4
|
太原市清徐县,大同市新荣区,长治市郊区、潞城市,晋城市
|
三类
|
1500
|
8.6
|
16.3
|
太原市阳曲县,大同市左云县、浑源县、大同县,阳泉市盂县、
|
四类
|
1400
|
8.0
|
15.2
|
太原市娄烦县,大同市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