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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20号)
发表时间:2017-12-27 00:0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620元、二类1520元、三类1420元、四类1320元,依次调整为1700元、1600元、1500元、140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8元、二类9.2元、三类8.6元、四类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8.5元、二类17.4元、三类16.3元、四类15.2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类别

  

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

  

适用区域

  

月标准

  

小时标准

  

小时标准

  

一类

  

1700

  

9.8

  

18.5

  

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
店区、古交市,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阳泉市城区、矿
区、郊区,长治市城区、襄垣县,晋城市城区、高平市、阳城
县、泽州县,朔州市朔城区、平鲁区,晋中市介休市,吕梁市
孝义市,运城市盐湖区、河津市

  

 

  

二类

  

1600

  

9.2

  

17.4

  

太原市清徐县,大同市新荣区,长治市郊区、潞城市,晋城市
沁水县,朔州市怀仁县、山阴县,忻州市忻府区、原平市,吕
梁市离石区、汾阳市、柳林县,晋中市榆次区、昔阳县、寿阳
县,临汾市尧都区、侯马市、霍州市、吉县,运城市永济市

  

 

  

三类

  

1500

  

8.6

  

16.3

  

太原市阳曲县,大同市左云县、浑源县、大同县,阳泉市盂县、
平定县,长治市长治县、屯留县、沁源县、长子县,晋城市陵
川县,朔州市应县、右玉县,忻州市定襄县、代县、宁武县、
河曲县、保德县,吕梁市交口县、交城县、兴县、方山县,晋
中市灵石县、左权县、和顺县、太谷县、祁县、平遥县,临汾
市翼城县、襄汾县、洪洞县、古县、汾西县、乡宁县、蒲县、
隰县、曲沃县,运城市临猗县、稷山县、绛县、新绛县、芮城

  

四类

  

1400

  

8.0

  

15.2

  

太原市娄烦县,大同市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长
治市平顺县、沁县、武乡县、壶关县、黎城县,忻州市繁峙县、
神池县、五寨县、偏关县、岢岚县、静乐县、五台县,吕梁市
岚县、临县、中阳县、石楼县、文水县,晋中市榆社县,临汾
市大宁县、永和县、安泽县、浮山县,运城市闻喜县、平陆县、
垣曲县、夏县、万荣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