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度内本单位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各类政府信息数量。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度内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和网上渠道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
对依申请公开信件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包括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免的费用额和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三)咨询和投诉情况
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和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年度内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人员以及财政预算与实际支出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本单位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结果;
上级主管部门日常监督考核中指出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除作出维持的决定和判决以外,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公民投诉的,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