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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来源:运城日报 发表时间:2019-04-19 08:44

从4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举办的《运城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运城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8年12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杜自立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新闻发言人赵振国主持会议。

会议对《办法》的立法背景、目的、过程、意义和主要内容作了通报。据了解,《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在市委的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推进法治运城建设的重要成果,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乡村战略实施、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举措。《办法》明确了法规的适用范围,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镇、村庄、河道和城乡接合部有关垃圾、厕所粪污、畜禽粪污、生活污水和村容村貌等方面事项的管理;明确了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即政府主导、村民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办法》还明确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村庄保洁制度的建立,保洁员的配备标准、保洁费的收取和人员培训等;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经费保障;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等。

杜自立指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学习法规内容,明确明晰法规要求,准确把握工作任务;要对村委会、商铺、企业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使其明确法定职责义务,形成尊崇法规、约束行为、规范行为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大力营造共同关心关注、支持农村环境卫生改善的良好氛围。要严格执法、依法执法,逐条对照法规条款对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制定权责清单,明确执法权限和法律责任。要加大监督力度,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立体监督体系,确保法规全面有效实施,为建设生态宜居新农村、不断改善农村环境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李尧林代表执法责任单位作了表态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