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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职工需补缴养老保险?
来源:运城日报 发表时间:2018-10-30 09:23

       10月23日,市民张先生致电晚报热线2233366咨询,他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想通过晚报咨询相关部门,需不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方面有何规定。盐湖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相关负责人回复,以前在国有集体企业,按固定工身份参加工作的人员,1992年以前视同缴费年限;以劳动合同制身份参加工作的人员,1986年10月以前视同缴费年限,1986年10月以后便需要缴费。如果市民存在应缴未缴的情况,应该尽快补缴,以免增加滞纳金。

  据张先生介绍,他是盐湖区某国有企业的合同制职工,1987年开始参加工作。因为一些原因,单位从1992年才开始为他缴纳养老保险,张先生不清楚这样的情况需不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金。

  10月24日,记者走访盐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企业养老保险服务窗口,详细了解有关政策。该窗口相关负责人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以前在国有集体企业,按固定工身份参加工作的人员,1992年以前视同缴费年限;以劳动合同制身份参加工作的人员,1986年10月以前视同缴费年限,1986年10月以后便需要缴费。张先生属于国有企业的合同制职工,1987年参加工作时便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而他直到1992年才开始缴纳,属于应缴未缴,需要补缴1987年至1992年间未交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多年未补缴而产生的滞纳金。

  据该负责人介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市民需提供单位开具的补缴人员的情况说明,写清当时未缴费的原因。然后在盐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填写《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由专业人员审核后,按具体费用进行补缴。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所产生的滞纳金应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2011年7月1日起,我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5年7月15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补缴范围和条件为《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该意见还规定了补缴基数、比例及滞纳金。规定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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