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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一环卫工质疑:高温津贴可打折发放?
来源:运城日报 发表时间:2018-08-13 10:35

       8月7日,市区一环卫工反映,他们6月领到的高温津贴为100元,同我省规定的每人每月240元的津贴标准相差较大。高温津贴标准是否可以降低标准发放?具体的标准和相关规定是什么?当天在接到反映后,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案件受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我市今年高温补贴标准严格执行2018年山西省高温补贴标准。根据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省气象特点,每年6月、7月、8月这3个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领取高温津贴的标准是,每人每月240元。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同时,用人单位不得用绿豆汤等实物冲抵高温津贴,必须足额发放高温津贴。此外,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当地人社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对于环卫工人反映高温津贴没足额发放的情况,盐湖区环卫处在得知相关情况后,立即责成有关工作人员前往用人单位龙澄公司进行核查。经核查,该公司确实存在高温津贴未足额发放的情况。为此,盐湖区环卫处向用人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15日内落实高温津贴有关政策,足额向环卫工人发放津贴。如用人单位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盐湖区环卫处将根据《运城市中心城区街道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服务项目合同书》,从每月拨付的服务费中扣除,强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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